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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否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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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否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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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久以来,用人单位经常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里面对用工纪律方面采取了罚款处理方式,究其原因,其来源于以前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列》,按照该条例,企业具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除名、罚款等行政处分或处罚权力。

目前,这部条例已废止,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不再具有“罚款权”。

因此,通过罚款来进行纪律约束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有效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扣减工资,但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

劳动者因纪律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不能采用罚款方式,而应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纪律而招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来获得补偿,从而严明纪律,但这一做法理论上行得通,现实中对用人单位来说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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