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由谁承担损害责任
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情形
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情形下,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依据危险责任理论,饲养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且占有该动物,因此负有承担该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以及该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又分两种情况:
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意思而脱离的情形。该种情形指的是饲养人或管理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为某种法律行为从而丧失对该动物的控制与占有。
此时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有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此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与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明确的转移了占有。
那么此时的责任承担应当如何具体界定呢?
(一)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为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
有两种情况:第一种,饲养人不仅是动物的所有权人而且还是该动物的实际控制人,此时毫无疑问责任主体为该饲养人。第二种,饲养人雇佣第三人对该动物进行喂养和控制,在此种情形下虽然该动物处于受雇人的实际控制下,但当该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时仍应由饲养人承担。
因为该受雇人对于受害人而言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只是占有辅助人。
(二)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不为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
饲养人和管理人不为同一人,也即饲养人和管理人是分离的,此时我们应当考察分离的具体原因,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到底是哪一方。
此时分两种情况。
1.第一种为基于饲养人和管理人意思而脱离的情形
即饲养人和管理人通过实施某种法律行为而转移了对该动物的控制与占有。此时又可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为有明确的接收对象,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租赁法律关系时。双方通过缔结合同形成租赁法律关系而转移了对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此时的责任承担主体为承租人也即管理人。
(2)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借用法律关系时。此时的法理同租赁法律关系一致,该动物处于借用人的实际控制下,所以责任承担主体为管理人。
(3)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委托买卖法律关系时。双方的委托买卖法律关系等价有偿且此时动物处于受托方的实际控制下,所以责任承担主体为管理人。
(4)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保管法律关系时。此时管理人通过保管法律关系取得了对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但需要分两种情形,若为有偿保管,则责任承担为管理人;
若为无偿保管则管理人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形则由饲养人承担。
责任主体是否可能为流浪狗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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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这部分受害者的权利如何进行保障呢?对此问题我国法律尚存在空白。
责任主体为受害人的情形
受害人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情形主要是属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的情形。
责任主体为第三人的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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