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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教育方式不当造成儿童人身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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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教育方式不当造成儿童人身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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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幼儿园教师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使受害人发生受伤事故,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  2014年11月18日中午,5岁的小欣在幼儿园午睡时间和其他学生打闹,老师黄某发现后将小欣带至三楼天台批评教育,后将其独自留在天台并随手关上天台铁门。

3分钟后黄某回来发现,小欣坠落至一楼地板受重伤。事故造成小欣面部骨折畸形愈合、外伤性癫痫等后遗症,经鉴定,小欣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黄某被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后,幼儿园向小欣父母承诺会负责治愈,但随着医疗费的增加,双方因赔偿问题开始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无果。

2018年3月,小欣父母将幼儿园和黄某告上法庭。  审理情况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系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致小欣发生受伤事故,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扣除已垫付的31万余元外,还应赔偿小欣75万余元。律师评论 虽然这起案件是偶发事件,但少数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方式不当的问题应引起重视,建议学校加强对教师的培训、管理和师德师风教育,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注重加强对校园区域视频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避免事故发生,同时也利于在纠纷解决中固定证据、区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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