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咨询关于管道堵塞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确认具体为哪户业主造成了管道堵塞的问题。例如,今年3月,某小区因管道堵塞先后三次造成业主家中返水,其中一次,小区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近5万元。
笔者建议该问题应当引起物业公司重视,加强对主管道的疏通,保存好日常的疏通、维护、养护记录。下水管道维护责任的划分下水管道分为器具排水管、排水横支管、排水立管和通气管(部分小区可能没有通气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在判断管道堵塞应当由哪方承担责任时,首先应当判断是否仍在开发商的保修期内,如果在保修期内,则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不在保修期内,则需判断管道堵塞部位和堵塞原因。
业主家中的地漏、马桶等下方器具排水管、排水横支管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其损坏、堵塞应当由业主本人进行维修和清掏;排水立管和通气管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其日常维护、疏通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如果未及时履行疏通义务的,可能会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业主专有部分管道堵塞,一般不需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业主共有部分管道堵塞,首先看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即是哪户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管道堵塞),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需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维修保养管理义务。实践中具体责任划分如下:一是物业公司尽到了维修保养管理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豫15民终636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45幢楼一单元二楼到顶楼(03室)的主排污管道系该幢楼该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不属于小区公共部分,物业公司对该部分排水管道没有承担维修保养及管理的合同义务,业主在使用该部分排水管道过程中,应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审慎合理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管道堵塞。
在接到原告反映情况后,物业公司安排人员进行了排查,清除了堵塞物、疏通了管道,其行为符合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因业主不当使用排水管道,导致生活垃圾进入主排污管道堵塞公用管道造成原告家中损失的后果,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02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双方就管道反水事宜的沟通记录以及物业公司的维修处理过程之事实经过,尚不足以认定物业公司在处理案涉溢水情况过程中存在明显怠于处理且检查错误的情形。
在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以及其财产损失与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其主张物业公司赔偿,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判决中,物业公司均未承担责任,根本原因在于物业公司履行了维修保养管理义务,维修保养管理义务主要来自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部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清掏、疏通一次下水管主管道,则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清掏、疏通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标准部分未明确约定每年的清掏、疏通次数和时间,则对物业公司相对不利,建议以后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事项。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规定,不论何级物业服务标准,小区共用的污水管道每年至少疏通一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因此,当类似纠纷发生时,物业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据包括:管道清掏与巡检的记录、现场照片,出现返水漏水事件后协助业主的记录、照片、视频等,建议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保存好相应的证据。
二是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其维护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鄂05民终266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下水道主管道属于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应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检修。
根据查明的事实,在2020年5月16日发现柳某家中因下水道主管道堵塞发生漏水事故前,物业公司最近一次清理下水道主管道的时间是2020年1月11日-1月13日,结合该公司在处理本次漏水事故时在下水道主管道清理出大量污物的事实,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并未严格履行其维护管理职责,应当对柳某因厨房漏水被淹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因漏水事故发生在柳某家内,物业公司难以通过自身日常的巡查予以发现,而柳某在事发前又长时间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漏水事故并及时清理,从而导致其损失扩大,其本人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上述判决中可以看出,发生漏水事故时主管道清理出了大量污物,法院据此认定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清掏、疏通义务,物业公司最终承担了相应比例的责任。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物业公司要加强对下水主管道的巡检,遇到有大量异物或者不通水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疏通。三是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其维护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无证据确定实际侵权人的,其他共用管道的业主并不承担责任,明确具体侵权人后,物业公司可向其追偿。
2019年,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一民事纠纷中认为,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案涉共用下水主管道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公共设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因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和维护,未定期进行清理和疏通,且根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反映,本次堵塞系二次堵塞,故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及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堵塞物系该单元哪位入住业主抛扔或不当使用所致,法院无法将他们确定为实际侵权人,故这些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案例,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发返水的致损案件仍然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应当遵循一般的民事裁判规则,不能类推适用高空抛物规则和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其他业主,无证据确定实际侵权人的,其他业主并不承担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堵塞是因某一个业主不当使用造成的,则该业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何找到具体侵权人由于立管相对较粗,且物业公司一般会定期清掏,小的、易溶的垃圾一般不会堵塞立管。
根据笔者检索的案例,立管堵塞的,堵塞物一般为大件垃圾或者不宜冲入管道的物品,比如疏通鞭、装修垃圾、大量塑料垃圾或者卫生巾、尿不湿、涂料垃圾等等。
因此,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物业公司可查看装修记录、业主向物业公司申请疏通的记录、报修记录,也可以查询监控记录,看是否有业主购买过堵塞管道的物品。
预防管道堵塞的措施物业公司可以将不能冲入管道的物品列成清单在每个单元张贴,如装修垃圾、涂料垃圾、尿不湿、卫生巾、大量的毛发、塑料袋以及其他塑制产品、厨余垃圾等等,并将造成管道堵塞可能承担的责任告知业主。
一旦遇到管道堵塞,建议业主不独自使用疏通鞭等物品,找专业的人员进行管道疏通。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主管道的疏通,以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减少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 ,作者《中国物业管理》
转自: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案情简介:原告周某、案外人周某能(系原告周某父亲,持有制冷与空调作业大型安装修理的上岗证)、陈某才受被告王某的雇佣前往被告李某峰位于松江区佘山镇某处房屋内进行空调、地暖的保养。在空调检修口作业时,陈某才扶着爬梯,案外人周某能沿着扶梯上去后,将手伸进新风系统的检修口时突然从扶梯上坠落,之后死亡。事后,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殡葬证,注明周某能的死亡原因为猝死(触电可能)。 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峰之间系
二、应由谁来承担责任,需要看房主和施工队队长即包工头之间的约定。 (1)房主与包工头约定总工程款,在包工之初或之后一次性支付给包工头全部的费用,最后统一验收盖房成果,对盖房的过程不做指挥参与。对于这种情况下,房主和包工头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和建房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若工人受伤了,房主作为定做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包工头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房主与包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描述:2020年7月12日5时25分许,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恒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梧桐雅苑路段因施工路面坑洼摔倒,导致高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无责任。高某受伤后被送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头面部挫伤。2021年1月15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伤情属九级伤残。经查,该坑洼系由某公司施工造成。高某认为,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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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水表前管道漏水应当由物业负责,水表后管道漏水应当由住户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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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1、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与发包人之间,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也不受发包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不享有发包人的劳动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没有任何关于雇佣的意思表示,雇员也不是直接向发包人提供劳动,发包人也没有向雇员直接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分析: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鉴定具有法律规定违法鉴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是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受具有相应权力或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的委托,根据确凿的数据或证据、相应的经验和分析论证对某一事物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九条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开采砂石料,资源税由谁承担?开采砂石料资源税由B承担,也就是负责开采、运输、加工、销售的单位承担。因为按照国务院令第60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
1、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