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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安装空调坠亡,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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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安装空调坠亡,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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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案外人周某能(系原告周某父亲,持有制冷与空调作业大型安装修理的上岗证)、陈某才受被告王某的雇佣前往被告李某峰位于松江区佘山镇某处房屋内进行空调、地暖的保养。

在空调检修口作业时,陈某才扶着爬梯,案外人周某能沿着扶梯上去后,将手伸进新风系统的检修口时突然从扶梯上坠落,之后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殡葬证,注明周某能的死亡原因为猝死(触电可能)。

   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峰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王某与死者周某能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

  李某峰辩称,其与王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与维修工没有直接关系,责任应由王某承担。且周某能的死亡系自身疾病或者高空坠落所致,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王某辩称,其与李某峰之间应当按份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造成受害人周某能死亡的原因可能为触电,李某峰作为空调的所有者,故应由被告李某峰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周某能系在检修空调新风系统过程中坠亡,其直接死亡原因虽未能确定,但不能排除触电、高坠等外因。

被告王某系受害人的雇主、李某峰系该承揽合同的发包方,被告王某、李某峰均有义务为被害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而显然两被告未能给受害人提供合理必要的防护措施,故均对本案受害人的死亡存有过错。

对于两被告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现无法确定两被告的过错行为对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故酌情确定由两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周某能死因为“疑似触电”,李某峰作为案涉承揽合同的发包方、王某作为雇主均有义务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确保人身安全。

在周某能的死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认定李某峰、王某对周某能的死亡均可能负有一定过错并承担各半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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