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2020年7月12日5时25分许,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恒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梧桐雅苑路段因施工路面坑洼摔倒,导致高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
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无责任。高某受伤后被送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头面部挫伤。
2021年1月15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伤情属九级伤残。经查,该坑洼系由某公司施工造成。高某认为,某公司在道路上施工,在事发地点没有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高某人身损害,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无法协商,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18万余元。
办案过程:律师接受高某委托后,首先进行调查取证。本案的关键事实是需要明确责任主体。路面坑洼因何原因造成以及是谁造成,都需要调查清楚。
通过多次调查取证,查实该坑洼系由某公司因“水环境改造工程”施工造成。其次,需要搜集和准备证据材料。高某治疗的病历资料需要到医院调取,高某的伤情需要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最后,起诉材料准备妥当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某公司承担高某各项经济损失65%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高某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一、关于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本案中,高某受伤与某公司施工造成路面坑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施工人,由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施工路面有坑洼的原因造成高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关于高某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
本案中,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道路施工路段疏于观察,驾驶电动三轮车侧翻导致摔伤,高某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建议:为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时,应当在施工场所中设置明显的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否则发生意外时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行人或者电动车驾驶人在通过施工路段时,应当谨慎通行,注意观察和注意安全,否则发生意外时受伤的是自己,可能还要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周某、案外人周某能(系原告周某父亲,持有制冷与空调作业大型安装修理的上岗证)、陈某才受被告王某的雇佣前往被告李某峰位于松江区佘山镇某处房屋内进行空调、地暖的保养。在空调检修口作业时,陈某才扶着爬梯,案外人周某能沿着扶梯上去后,将手伸进新风系统的检修口时突然从扶梯上坠落,之后死亡。事后,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殡葬证,注明周某能的死亡原因为猝死(触电可能)。 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峰之间系
近期,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咨询关于管道堵塞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确认具体为哪户业主造成了管道堵塞的问题。例如,今年3月,某小区因管道堵塞先后三次造成业主家中返水,其中一次,小区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近5万元。笔者建议该问题应当引起物业公司重视,加强对主管道的疏通,保存好日常的疏通、维护、养护记录。下水管道维护责任的划分下水管道分为器具排水管、排水横支管、排水立管和通气管(部分小区可能没有通气管)。根据《
二、应由谁来承担责任,需要看房主和施工队队长即包工头之间的约定。 (1)房主与包工头约定总工程款,在包工之初或之后一次性支付给包工头全部的费用,最后统一验收盖房成果,对盖房的过程不做指挥参与。对于这种情况下,房主和包工头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和建房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若工人受伤了,房主作为定做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包工头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房主与包
案例:小明和小杨周末一起约打篮球,小明把球投出后的下落过程中,肘部击中了小杨的头。小杨被诊断为颅骨损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7.7万元。小杨妈妈认为,这些钱应该由小明负责。那么,此种情况,双方都无过错吗?责任由谁承担?小明和小杨均无过错,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小明的监护人应当给予受害人小杨一定经济补偿。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186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若高速公路管理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43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
1、由房主和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2、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
在你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责任应该由家政公司承担。如果对责任承担不能协商,可以诉讼维权。
一般来说,水表前管道漏水应当由物业负责,水表后管道漏水应当由住户自己承担。
1、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从私车公用的运行利益上讲,运行利益归属于用人单位;从运行支配上讲,处于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过程中的、驾驶私车的职工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的,车不能自行,是被管理支配的人又管理支配了车。因此,根据以报偿责任和危险责任为基础而成立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私车公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显然是用人单位。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你好 法院冻结银行账户是有期限的,一旦超过冻结期限只有申请人申请法院才会续冻
1、责任由请人做事的人来承担。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
一、留置的条件如下:(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二、留置人员发生意外,派出所是否承担责任1、在关押期间,警察没有不当行为,在发现在押人员因突发疾病或者自伤自杀致残时,也采取了适当的救治措施,警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2、如果警察对在押人员实施人身侵犯,或者在病人发生危险疾病或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1、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与发包人之间,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也不受发包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不享有发包人的劳动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没有任何关于雇佣的意思表示,雇员也不是直接向发包人提供劳动,发包人也没有向雇员直接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分析: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鉴定具有法律规定违法鉴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是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受具有相应权力或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的委托,根据确凿的数据或证据、相应的经验和分析论证对某一事物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九条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开采砂石料,资源税由谁承担?开采砂石料资源税由B承担,也就是负责开采、运输、加工、销售的单位承担。因为按照国务院令第60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
逆行一般就可以直接定全责了但事故交警一般看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一般损失较大的,双方都有违法行为的,交警部门会做慎重处理可能会双方都担负一部分责任 至于醉驾没逆行的事故各地还有点浮动的处理方式对于上面的 问题 直接判定一人全责有点 牵强 你方弱支付一定经济损失的话 协商处理 可以吧责任划分给对方一家 前提是 轻的必须支付一定事故伤亡造成的经济开支
问:律师您好,我和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正在仲裁审理中,我的工资都是现金发放的,我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工资标准。请问我该怎么办?【律师释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下列规定,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联合承包发生质量纠纷,责任有谁承担?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发由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项目,联合承包所发生的质量纠纷,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