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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施工路面坑洼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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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施工路面坑洼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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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2020年7月12日5时25分许,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恒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梧桐雅苑路段因施工路面坑洼摔倒,导致高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

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无责任。高某受伤后被送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头面部挫伤。

2021年1月15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伤情属九级伤残。经查,该坑洼系由某公司施工造成。高某认为,某公司在道路上施工,在事发地点没有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高某人身损害,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无法协商,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18万余元。

办案过程:律师接受高某委托后,首先进行调查取证。本案的关键事实是需要明确责任主体。路面坑洼因何原因造成以及是谁造成,都需要调查清楚。

通过多次调查取证,查实该坑洼系由某公司因“水环境改造工程”施工造成。其次,需要搜集和准备证据材料。高某治疗的病历资料需要到医院调取,高某的伤情需要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最后,起诉材料准备妥当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某公司承担高某各项经济损失65%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高某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一、关于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本案中,高某受伤与某公司施工造成路面坑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施工人,由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施工路面有坑洼的原因造成高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关于高某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

本案中,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道路施工路段疏于观察,驾驶电动三轮车侧翻导致摔伤,高某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建议:为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时,应当在施工场所中设置明显的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否则发生意外时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行人或者电动车驾驶人在通过施工路段时,应当谨慎通行,注意观察和注意安全,否则发生意外时受伤的是自己,可能还要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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