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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请破产时,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破产清算时能否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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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请破产时,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破产清算时能否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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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属于第一清偿顺序,除此之外的社会保险费属于第二清偿顺序,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但是,由于自 2006 年1 月 1 日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因此已经不存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但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起码也应当列入第二清偿顺序。

因此,用人单位申请破产时,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破产清算时能获得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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