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21年9月恒大理财产品违约为开端的房企流动性危机至今已满一年,虽然有关部门已多次表示要保供楼,多家资产管理公司也宣布进场,成立纾困基金,但实际效果仍需观察,大型房企的债务涉及多种市场主体,包括银行、工程承包商、拆迁户、购房者,假如房企最终资不抵债需要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应该以何种顺序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企业破产,相关费用及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
4.社保及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而对于房企的上述四种债权人,清偿顺位如下:
一、共益债务产生的债权
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若仍存在在建项目,该项目完成后能够增加破产财产,有利益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决定续建该项目,因续建产生新的工程款应当按共益债务处理。
二、房屋拆迁和补偿产生的债权
在涉及旧房拆除重建时,房企作为实施主体对原业主进行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并签订相应的补偿协议,虽然对拆迁产生的债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部分法院认为拆迁补偿债权应该仅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优先受偿。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行)》中第12条规定:享有各种优先权保护的债权,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被拆迁人和被征收安置人的债权请求;
(2)交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购房者的债权请求权;
(3)承包人的建设工款;
(4)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预告登记对应的债权请求权及其他可别除权的权利。
三、消费购房者的债权
对于购买居住用房的消费者,《执行异议规定》和《九民纪要》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购房者的债权优先于工程价款受偿:
1.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在同一设区的市和县级市范围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或者接近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四、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
《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五、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有房产抵押担保的债权
抵押担保属于物权,根据《民法典》物权优先的原则,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普通债权受偿。
转自:最高审判指引导读:浙江高院再审明确:购房消费者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条件1),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实际交付房屋(条件2)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均应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全文: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在最近,房地产行业低迷导致了不少房地产公司破产,很多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我们自己辛辛苦苦的买房钱还能要回来吗?碰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就用一个最近的典型案例来为大家解答疑惑。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法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是房地产公司破产的案件:河南某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
本文小编以自身参与的破产重整项目为切入点,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拟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申报程序与审查程序、受偿范围及清偿顺位等四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性质的认定,理论界大致持以下观点: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1]。留置权说认为,当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
一、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 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
企业破产股权质押能不能优先受偿
企业破产后,最大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
发包人在无法全额向承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多数会采取以房抵债的形式清偿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在此情形下,如果承包人顺利取得房产并完成不动产公示登记,则其合法权益已得到等价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而消灭。但是,如果承包人虽然占有房产但未完成不动产公示登记、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其是否还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就成为值得被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时
可以不要律师。再审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听证会或者委托律师参加。自己参加听证会,应当携带能够证明你的诉讼主张的证据1、听证会是审查再审案件的一道程序,但不是必经程序。2、3个月指的是案件复查时间在3个月以内(也可能1天,也可能90天内),并非必需要等到3个月后才下结论。3、申请复查的案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的14种情形,人民法院都会将案件启动再审程序。4、复查
上市公司如果破产,先要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的资产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费用、国家税收、员工工资等,然后才考虑股东的利益。一般破产的公司,都是资不抵债,也少有资产分给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
【摘要】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经支付房款的购房人应属于地位较弱的债权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的规定,实践中不少观点认为购房人对于该房屋或已经支付的价款享有取回权。但随着《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实践中的司法裁判口径转变,本文认为购房人原则上并不享有取回权,而享有顺位较高的优先权。但即便如此,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后管理人的介入,管理人对于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商铺租赁给了管理公司,合同承诺代理经营,三年不返还收益,以后4-10年每年不低于7万左右收益而后可自行决定商铺用途,但目前商场属于停业状态一片狼藉,租金也未收到
非公司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或者因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
法律分析:若是正常运转的企业,员工退休后独生子女费用是从企业成本中支出,若是困难企业退休职工或进入破产、关闭程序企业的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则是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通常情况下会直接跟随退休工资一起发放至退休人员的专属账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
得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或者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不用坐牢,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需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建筑业是我国支柱产业,为保护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别是维护农民工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做了特别规定,该规定确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破产法领域别除权相关理论通常认为,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因建设工程款具有法定的优先性而
有证据的话,可以报警
合同撤销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