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案件必备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1.0.6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7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8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2.0.11 施工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2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3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14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大于合同工期与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之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2.0.15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6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8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9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0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1 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2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3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4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2.0.25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
2.0.26 签约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
2.0.27 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3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3.1.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4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5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计价风险
3.2.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2.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2.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 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 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2.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2.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 条的规定执行。
4 招标工程量清单 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 4.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和数量。
4.4.5 出现本规范第 4.4.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3 住房公积金;
4 工伤保险
4.5.2 出现本规范第 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 4.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 招标控制价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5.1.4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5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 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拟定的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2.3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2 和 3.1.4 条的规定计价。
5.2.4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 3.1.5 条的规定计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
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相关请求和主张及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的投标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 5.3.1 条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 3.5.2 条规定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
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 投标价 6.1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本。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6.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6.2.3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 3.1.2 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 3.1.4 条的规定确定。
6.2.4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 3.1.5 条的规定确定。
6.2.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7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 合同价款约定7.1 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 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 7.2.1 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 工程计量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2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3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4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5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总价合同项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8.3.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8.3.4 除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9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物价变化;
7. 暂估价;
8. 计日工;
9. 现场签证;
10. 不可抗力;
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 误期赔偿;
13. 施工索赔;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
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
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9.1.4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9.1.5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 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9.3 工程变更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 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 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 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 9.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P0 2.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 9.3.1 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9.3.4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9.4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4.1 承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5.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1 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2 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 9.6 工程量偏差 9.6.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 9.6.2、9.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出现本规范第 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 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 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9.7 物价变化 9.7.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且符合本规范第 9.7.2、9.7.3 条规定的, 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7.2 按照本规范第 9.7.1 条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9.7.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 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 9.7.1 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 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 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 9.7.4 执行本规范第 9.7.3 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7.5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 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 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9.7.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本规范第 9.7.3、9.7.4、9.7.5 条规定均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8 暂估价 9.8.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2 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9.8.5 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9 计日工 9.9.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9.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赁证。 9.9.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9.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发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 9.3 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9.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 10.4 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10 现场签证 9.10.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0.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 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0.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
1、如果施工的具体项目的工程量减少势必导致部分措施项目工程量相应减少的,则应调整措施费用。如排水管道混凝土浇捣基础较少,其模板费用应相应扣除。2、如果措施费用是按费率形式计取的,当工程量减少时则应调整措施费用,如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等。3、如果施工的具体项目的工程量减少不影响措施项目工程量相应减少的,则不调整措施费用。如便道、便桥等。
1.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不同 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量原则是以实体安装就位的净尺寸计算的,不包括任何为工程施工安装所需的预留量。 定额工程量包括了人为规定的预留量。实际上,预留量的确定需要根据施工方法进行确定,方法不同,所需的预留量也不同。 2.单价的构成方式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是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
工程量编制允许误差是多少,国家没有具体规定,但各地建筑行业有规定的,查一下当地的行业规定吧。允许多少偏差调整,这个是考试题吧。按教材上面的说法来解答。一般是10%。如是实际工作中,则工程量误差,在编制合同(甲方窢龚促夹讵蝗存伟担连与清单编制单位)中约定,如约定5%以内。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超过10%,这样就不会应清单的小小的偏差而引起施工价的变更了。
在明确投标时的基准价格后合同价方式有固定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可调价。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承发包双方应确定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或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错误后的价款调整方法、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双方须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期较长的项目
合同是采用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与工程的特质有关,与计价模式没有直接关系。一般工程规模较小、工期较短(一般不跨年度)、施工图纸明确(或者涉及专项图纸深化设计)时,采用总价合同比较有利,因为对承、发包双方来说价格比较可控,风险较小,可简化双方协调、管理等很多手续。其他情况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目前建筑市场上多数采用单价合同。
一、引言工程变更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极为常见。而设计变更是导致工程量发生变更的原因之一。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工艺的改进,发包方的要求,以及施工难度增大等原因均会发生工程的设计变更,从而影响到变量部分工程计价方式的变化及后续的工程款结算。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若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增减后,只有确定工程计价方式,才能解决该部分工程款的争议,减少因变更导致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工程款之间的纠纷。二、建设工
那就要看固定总价是否包含变更的内容了
问:高律师,您好,今天我有个问题要跟您咨询一下。就是我是通过招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承包工程。现在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些必须的工序,如砌筑转胎膜、采用高强螺栓等,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未体现,找不到结算依据,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呢?答:这个问题是相当专业的问题呀。你这种情况属于工程量清单错漏,因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记载的工程量项目不一致所导致的工程量计算错误或遗漏的情形。可
建筑工程监理有相关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工作内容是检查发现和处理解决质量等安全问题。那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用表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用表有哪些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分为三大类,即:A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共8个表);B类表—施工单位报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筑工程造价规定》(征求意见稿)是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制的,如果通过后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的鉴定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必须执行本规范。 诉讼或仲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和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经过两年的的广泛调研,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的基础上,编制并且即将出台新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项目管理责任制度、项目范围管理、采购与投标管理、合同
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及规范依据有哪些呢?小编为您整理如下,欢迎阅读。在目前现行有效法律及专业规范中关于工程签证的规定: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6款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 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工程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 料的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11项 将工程签证定义
建设工程材料检测项目指引序号材料取样批量取样方法取样数量送样要求执行标准备注磴抗压磴抗折1.每00盘且不超过00m3的同配比的砼,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比的砼不足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对现浇砼结构,其试件的留置尚应符合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路面抗折强度试件同上规定)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一盘或
对于刚接触工程的小白来说,一说起工程上都需要办哪些手续,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是一头雾水,这么多手续都去哪个部门办理啊,还有资料都跟谁要啊,无从下手的感觉,赶紧上网一顿搜,还是云里雾里的,没太明白,今天就带着小伙伴们来捋一捋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有程序(包括立项审批 、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从开工到竣工所需的资料,建议收藏起来备查:一、立项审批(约2 周)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
住建部近日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活动,下面整理了其中的重点内容,以资借鉴。 一、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宜采用设计—采购—施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基本内容清单及深度要求序号名称基本内容深度是否遵守1规划说明书设计依据:规划条件、标准规范,工业项目要说明详细的工艺流程,以及其它对建筑、场地设计的行业要求。基本情况:用地位置及面积、现状场地及周边(地上、地下管线,配套设施)情况、规划内容和规模等。规划变更项目要说明原规划审批情况,规划变更的理由和内容,规划变更前后的指标对比和优缺点评价。补办项目要说明各建筑物的审批情况,明确需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Calculation code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 2013–12 –19 发布
工程验收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几大方面。按照遵守严格程度可以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相应的标准条文也可以分为:一般性条文、强制性条文。从标准的严格程度来说,国标是最基本的,地方标准要严格一些,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相关的标准大体内容不变,在后期的操作之中,会按照最新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因为各个地方的标准不一,且时有变化,因此有关人员在参看相应的材料时,更加妥当的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计价方式 第一种 固定总价。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特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承包范围已经明确,施工方根据承包范围(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进行预算,并确定了总的工程造价,发包方与施工方就上述问题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类合同对发包人来说风险较小,对施工方来说要承担工程量计算和施工期间工程要素价格上涨的风险。 第二种 固定单价。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特征是,发包方承担
实践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会采取固价方式,但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会因各种原因变更设计,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价款纠纷的情况非常普遍,那么此时如何确定工程款呢。1、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则仍旧按约定结算工程款。2、如果增减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对计价标准达成一致,如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来结算。3、如果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