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计价模式主要有工程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
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并与国际接轨的计价模式,有利于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国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2年12月25日发布的《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两种计价模式的主要区别是:
(1)工程价款的组成不同。工程定额计价方式中工程价款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中工程价款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
(2)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不同。工程定额计价方式在结算时既要核算工程量,又可依据政策文件调整换算定额或取费费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结算时仅核算工程量,中标时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变。
(3)计价依据不同。工程定额计价将定额作为唯一依据由国家统一定价,人材机单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承发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而自主确定的工程价格,具有自发性、自主控制的特点。
此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应约定以下工程价款结算事项:
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内容包括: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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