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的确定:
1、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由双方共同协商约定。
2、工程款结算标准。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工程款结算的标准,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通过上诉的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标准应该由合同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致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多少种?
我国现行价款结算主要方法有5种。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在上述规定中,退赔被害人损失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有:1、按月结算,可在月旬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2、竣工后一次结算;3、分段结算,即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4、以及目标结算方式等,即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验收后再结算。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022年6月14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下称:《完善结算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完善结算通知》共三个条文,与2004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下称:《2004结算暂行办法》)相比有较大变化,下面笔者从《完善结算通知》的适用范围、内容变化、效力层级等几个角度进行探讨与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条件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须具备如下条件: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 2.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存在的。 3.承包人需履行催告义务。对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义务的行为,承包人并不能径行行使该权利,应在进行催告并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之后才能行使该权利。
建设工程管理费收费标准 其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组合定额子目:一般都是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定额上好几个子目。 2、计算定额子目工程量:就是算算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的定额上好几个子目的工程量。 3、测算人材机消耗量: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或项目当地的消耗定额。 4、确定人材机单价: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市场资源供求状况确定,并考虑调价系数。 5、计算清单项目的工程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Σ计价工程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勘
本文小编以自身参与的破产重整项目为切入点,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拟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申报程序与审查程序、受偿范围及清偿顺位等四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性质的认定,理论界大致持以下观点: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1]。留置权说认为,当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维护建设市场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
律师视角实践中对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争议较大,争议基础在于如何理解停窝工损失。有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属于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不应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但也有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是承包人因停窝工而实际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费、管理费等成本费用,是工程结算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本文所介绍案例虽为公报案例,但已过六年,是
北京资深工程律师 张仁藏【引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历经十稿,终于出台,其解释主要涉及合同效力与处理、开工时间、工期顺延、工程质量责任承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多方面问题。本头条号将逐条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与大家共同学习进步。【条文】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2010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保某工程,后因A公司拖欠工程款,工程多次停顿。2014年5月,工程完全停工。2014年8月,双方就已完工程达成最终结算,结算单明确A公司尚欠工程款6663420元。2016年8月,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B公司胜诉。2017年1月,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3月,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负
如果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按照标准来进行取费,应该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算依据
从《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文义上理解,只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均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原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1条第1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网友咨询: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二是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三是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四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在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后,承包人就可以要求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就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明责任分析原创 柴家祥 山东高法 2022-07-09 00:03 发表于山东基本案情甲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与自然人A签订合同,由A承建某工程。A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B。因工程款欠付问题,B起诉至法院要求A与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法院查明,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五年,但由于甲方原因未能竣工验收。另外,甲公司一直未就案涉工程与A进行结算,但其主张对于B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已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性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仍受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