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工程变更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极为常见。而设计变更是导致工程量发生变更的原因之一。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工艺的改进,发包方的要求,以及施工难度增大等原因均会发生工程的设计变更,从而影响到变量部分工程计价方式的变化及后续的工程款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若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增减后,只有确定工程计价方式,才能解决该部分工程款的争议,减少因变更导致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工程款之间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类型
1. 固定总价合同
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2. 固定单价合同
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4. 可调整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 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 其他计价类型
常见的其他类型计价方式有信息价下浮、定额价下浮、财政评审价下浮等。
三、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更计价及工程款结算相关法律法规
1.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四、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如何确定变量部分的计价方式?
1. 原合同有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更的计价方式,根据原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2. 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通常情况下,发承包方在合同中鲜有约定设计变更后致使工程量发生变更部分计价取费问题。因此,实践中采用司法鉴定,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居多。
建设行政部门计价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定额计价;第二种,信息价计价。
(1)定额计价
是指地方住建部门每年编制当地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包含工程建设中单位产品上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的额度。一般能够体现编制时当地建设工程材料、人工、机械消耗费用的参考标准。
(2)信息价计价
是指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典型工程材料用量和社会供货量,通过市场调研经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的平均价格,属于社会平均价格,并对外公布信息。
案例1:计价标准约定不明确,采取何种计价方式?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05民终302号
基本案情:2003年12月17日,发、承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涉案项目,合同采用可调价合同方式确定。
后承包人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05年11月完工,2006年2月28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
发包人委托造价单位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因承包人对项目结(预)算书不认可,该造价单位没有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2012年9月25日,承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审理中,承包人就涉案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原审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8月20日,鉴定单位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
争议焦点:
一、涉案工程造价是否适用定额计价方式;
二、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采取什么取费标准?
裁判观点:
一、双方曾委托造价公司进行审定,其出具的工程结(预)算书适用的是1996年版定额。
二、在双方提交的证据“结算材料价格的确定”中明确记载“以上均为调整材料价格,其他材料执行定额价”。故最终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进行工程价款审定。
定额价是定额编制时的价格,若市场出现材料、人工费用的巨大波动,则无法体现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若本案采取信息价,则更能贴近市场价格的平均水平,也容易让发承包方接受工程价款的审定结果。
五、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款结算发生变化,如何确定是否对工程款结算金额进行调整?
1. 施工合同中对因设计变更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进行结算。
案例2:江苏福世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民终字149号
【法院裁判认为】
依照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并综合考量双方的辩论意见,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的第三种鉴定意见,即按照合同约定标内不调整、标外按照合同以及执行相关文件调整。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23.2条的约定,标内工程的价款为固定总价,该固定总价已经包含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涨跌价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所有风险系数。
福世特公司所主张的影响工程价款的因素已经包含在该固定总价中,故对福世特公司要求对标内工程进行调整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依照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23.2条的约定,工程结算时除签证、变更、设计变更、图纸审查回复外均不作调整。
福世特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既有中煤公司方的设计变更,也有签证等情形,依照合同约定,因上述情形所发生的工程款应当在固定总价之外另行计取。
因此,鉴定机构的第三种鉴定意见更符合合同的约定。
2. 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对于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司法解释采取的观点是可以不是应当,故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工程价款的处理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
发生工程量变化的导致工程价款发生结算的原因必须是依据设计变更,而不是因其他原因。如果是建设工程子项目施工的工艺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法院对此一般不予调整价款。
只有发生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后,法院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也可以参照增减项目在合同内关于该部分报价后在结算中对总价进行调整。
(2)可以按照“按比例折算”的方式,由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增加工程量占合同内工程量的比重,再乘以合同的总价确定增加部分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
六、小结
可以看到,一般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确定。
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比例等方式确定。
但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因设计变更原因导致工程量变化部分的计价方式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工程款结算时双方产生巨大的矛盾。
由于市场行情不断发生变动,因而在施工时所取的计价标准与签订合同时所取的计价标准会有所不同。承包方更希望在该部分能够据实结算,但发包方有时候更希望该部分能够按照定额价取费。
因此,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根据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进一步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动部分是据实结算还是按定额价结算。
虽然通常做法一般是按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确定工程款。但事后解决必将付出司法鉴定高昂的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事前约定可以将风险提前防范,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损失。
即便发生诉讼纠纷,也可以将该部分风险提前规避,更有利于矛盾的解决。
实践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会采取固价方式,但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会因各种原因变更设计,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价款纠纷的情况非常普遍,那么此时如何确定工程款呢。1、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则仍旧按约定结算工程款。2、如果增减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对计价标准达成一致,如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来结算。3、如果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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