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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如实际施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处理

问题描述

延期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如实际施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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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某监理公司诉被告某大学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诉请:

1.请求支付监理费用108454.92元、延期监理费用XXX.79元,共计 XXX.71 元;

2.请求某大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XXX.7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请求向某监理公司支付 2016年5月至 2016 年 11月相关监理人员工作报酬 140000 元。

我方接受委托后,研究相关合同和证据材料。提出抗辩意见:

1.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监理费用并超额支付。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条的规定,最终监理酬金应当以建安工程结算价为基数按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其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监理 费 XXX.18元,支付比例达到 93%,超过合同约定的应付 80%的比例。

2.《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约定以建安工程结算审计总价为计算监理费的基数,并无延期费用的约定,且案涉工程并不存在延期的情况,而某监理公司作为监理方明知案涉工程的工期且负有控制进度的责任。

3.某监理公司要求其支付2016 年 5月至 2016年 11 月监理人员工作报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支持。

4.某监理公司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经过多次开庭,最终判决:

一、某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支付某监理公司监理费 104767.82 元及利息(以104767.82 元为基数,自 2020年7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某监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代理某大学,我们认为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循合同内的约定,本监理合同已经明确确定按照建安总价计取,那么就应当按此计算。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该监理公司认为工期出现延期、费用增加等情况,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就其拖延时间部分的费用进行协商处理,形成书面的文件。

而对于本合同而言,我方的观点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挽回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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