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某监理公司诉被告某大学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诉请:
1.请求支付监理费用108454.92元、延期监理费用XXX.79元,共计 XXX.71 元;
2.请求某大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XXX.7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请求向某监理公司支付 2016年5月至 2016 年 11月相关监理人员工作报酬 140000 元。
我方接受委托后,研究相关合同和证据材料。提出抗辩意见:
1.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监理费用并超额支付。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条的规定,最终监理酬金应当以建安工程结算价为基数按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其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监理 费 XXX.18元,支付比例达到 93%,超过合同约定的应付 80%的比例。
2.《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约定以建安工程结算审计总价为计算监理费的基数,并无延期费用的约定,且案涉工程并不存在延期的情况,而某监理公司作为监理方明知案涉工程的工期且负有控制进度的责任。
3.某监理公司要求其支付2016 年 5月至 2016年 11 月监理人员工作报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支持。
4.某监理公司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经过多次开庭,最终判决:
一、某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支付某监理公司监理费 104767.82 元及利息(以104767.82 元为基数,自 2020年7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某监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代理某大学,我们认为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循合同内的约定,本监理合同已经明确确定按照建安总价计取,那么就应当按此计算。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该监理公司认为工期出现延期、费用增加等情况,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就其拖延时间部分的费用进行协商处理,形成书面的文件。
而对于本合同而言,我方的观点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挽回当事人的损失。
这是违反金融法规的非法吸收资金罪,你们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资问题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可以拨打12333维权。更多复杂的工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这个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没有具体约定建议先催告,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还不提供,可以解除。上述只是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作出的初步判断,但是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为更好的解决你的问题,建议点击头像直接与我联系,以便更准确的作出分析。
没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购房时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一样的处理方式是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法律依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没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导 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参照合同约定说一、观点内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
看你是什么理由辞退的,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一、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工工资不一致怎么办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与实际支付工资不一致的,应该以实际支付工资为准,如果要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劳动者需要提供实际支付工资的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
实务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数额以审计结果为准,但是,如果审计部门长期不出具审计结论,或者施工方认为审计结果违背双方关于工程款结算标准的约定,对审计结果不认可,如何解决?裁判要旨一般而言,当事人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案件事
【裁判要旨】1.《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指的应是当事人明确约定在债务人客观上无力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故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明确约定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2.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由保证人偿还”,意思是指:只要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保证人即
一、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和实际的不一致怎么办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按理说应当以合同为依据。但收据是实际执行的产物。违约应当按“订金”方法计算,就是原数返还。但事情又分两面性,“订金”一般在合同之前,如果是同一天,谁也没证据说是谁前谁后。如果是在合同之前,那就是“订金”,无违约责任,如果是合同之后,就可以说成是“失误”造成的,但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只能当做辩论的一种。除非录音。我个人认为是原数退还,就是没有违约责任。你最好咨询下法律顾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
来源:最高法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351号,判决日期:2021年12月17日。裁判要点:1.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而案涉合同签订时,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即已发生。该合同关于案涉土地交付时间及所对
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购房的付款方式更改一下就行了。
施工挖断电缆的处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施工的单位,需要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书面告知自己的施工时间,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等。
主要考虑项目的性质及资金来源,国有政府项目的必须公开招标。
通常情况下,如果因工程质量发生纠纷,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通过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工程质量与侵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