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是最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场所,但是干工地的农民工兄弟往往缺乏法律意识,发生工伤后只能找包工头,但是包工头其实也是农民工,往往没有赔偿能力,那么应当如何处理呢?
最简单的,可以先让包工头向工地项目部申报,让项目部在一个月内向工地所在地劳动局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之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与公司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再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公司都愿意配合走工伤认定程序,那么事情就比较好办。
但是,绝大多数的纠纷往往是发生在工地上没有对进入工地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的情况下发生的工伤事故,这种情况是有些包工头图一时省事,不经实名登记就随便带人进入工地干活,有些是没有干几天就受工伤,这种情况就是最容易发生工伤纠纷的时候。
这些受了工伤的农民工手里头除了一堆病历之外什么证据都没有,走哪个部门都会被当皮球一样踢出来,想认定工伤公司不配合,想确认劳动关系又没有任何的与公司有关的证据,且因为经常是临时雇佣关系,根本确认不了劳动关系,农民工兄弟真是走投无路,欲哭无泪。
但好在,咱们浙江省有规定,在工地上发生工伤的,可以将包工头和总包或者分包公司作为被告共同进行起诉,由最近一层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总包或者分包公司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而不必走工伤认定程序,简化了法律程序,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当然,打官司是非常专业的工作,应当将案件交由有经验的专业律师进行操作,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长期处理工地工伤维权案件,有独到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所办案件均获得了良好的判决结果。
建筑工地是最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场所,但是干工地的农民工兄弟往往缺乏法律意识,发生工伤后只能找包工头,但是包工头其实也是农民工,往往没有赔偿能力,那么应当如何处理呢? 最简单的,可以先让包工头向工地项目部申报,让项目部在一个月内向工地所在地劳动局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之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与公司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再申请劳动仲裁。
黄某2018年4月25日入职某五金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9日,工作时的黄某被数控机车出的铁丝刺伤左眼,随后由五金厂老板吴某陪同到中心医院进行治疗。黄某一共住院8天,对于工伤赔偿一事,黄某与老板吴某协商未果。2018年12月,黄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五金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为由,对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2019年3月,黄某诉请法院判令吴某向黄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753
因城市经济建设的需要,有大量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打工,他们往往不是由施工单位直接雇请,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而是由“包工头”直接管理和安排,工资也由包工头按天结算。由于建筑工地的复杂性和工作的高危险性,工人干活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加之建筑工地层层分包的情况非常常见,主体比较复杂,一旦工人受伤,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包工头等往往会互相推责,拒绝赔偿,工人维权非常困难。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说说在建筑工地
受到人身伤害,可以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您好,如果是因工死亡的,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如果不是因工死亡的,按找非因公死亡赔偿,现目前最重的是要确定死亡的原因
1、要结合手术前的风险告知书,以及手术同意书的相关内容来判断医院方的责任。2、在院方有责任并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看是否影响了主要器官功能等。3、但可以肯定的是,因为鼻子是人脸部器官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损失肯定是要赔的,而且律师费一般也是支持的。4、如果过程中,有医生和医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那即使是正常手术风险,院方也有赔偿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孩子在学校受伤,你可以要求对方孩子的家长、学校和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医药费。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2),营养
腰椎压缩性骨折,能评至少8级伤残。是工伤能赔15万左右。工伤待遇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
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不是劳动关系,无法要求工伤死亡赔偿。 只能看和单位之间的雇佣协议中是否约定有赔偿,如果有,那么按照约定索赔即可,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无法要求赔偿,只能向单位领取5000元的丧葬费和死者生前6个月的工资作为抚恤金。
一、雇佣关系发生意外工伤如何索赔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雇员受伤后,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该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可以向雇主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
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衰退,企业开始感觉到无工可用,尤其是某些苦、累、脏的岗位,只能招用临近或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此时,当这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时,是否有资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待遇,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从事工作,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不是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而是出于保护
你好,关于脾摘除 伤残等级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切除脾脏构成伤残,算7级伤残。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06-11-02发布 2007-05-01实施),该标准的第7.53条规定,成人脾切除,属于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如果是青年脾切除,可以算6级伤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标准共分10级。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
一、处理1、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车辆的投保公司报案 ;2、如第三方损失为道路设施或者第三方损失为车辆,需向交警部门报案;二、现场处理-1、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并出具《查勘报告》2、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并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提醒: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保险公司要求向交警报案时,保险公司人员无需到现场处理!三、第三者修理1、如果第三者非机动车,则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
一般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可以在事发地起诉,要求肇事者承担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损害相关的维修费、折旧费等,若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建议电询律师为您详细分析。
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现实中,存在很多公司利用劳务派遣规避用工、辞工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案例:2010年,张某入职河南某汽车公司任车间工人。入职一年后,转为劳务派遣用工,张某先后与多个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岗位均不变。2020年6月,张某接到派遣公司通知要求到中牟县某物流公司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工作
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但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当地请律师帮助计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然后以此金额做底线同公司负责人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