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2018年4月25日入职某五金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9日,工作时的黄某被数控机车出的铁丝刺伤左眼,随后由五金厂老板吴某陪同到中心医院进行治疗。
黄某一共住院8天,对于工伤赔偿一事,黄某与老板吴某协商未果。2018年12月,黄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五金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为由,对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2019年3月,黄某诉请法院判令吴某向黄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7539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523元、住院伙食补助560元、鉴定费575.4元、门诊费20元。
黄某于2018年4月25日入职五金厂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有若干微信聊天截图为证。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黄某在2018年10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五金厂在2018年10月18日才完成工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
五金厂是否涉嫌非法用工?黄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被认定为非法用工,黄某的工伤赔偿应该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将相关法规具体到本案,由于原告黄某发生工伤事故时,五金厂尚未完成营业执照登记,五金厂并非适格被告,但并不代表五金厂无需付法律责任,应当追加五金厂的老板吴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赔偿及其他费用损失。
此外,吴某在未领取营业执照期间以厂的名义聘请原告黄某,属于非法用工,黄某在吴某经营的五金厂工作时受伤,吴某应当按照非法用工的规定赔偿原告的损失。
本案属于非法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引起的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工伤,受伤员工能否获得赔偿?答案是肯定的,在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期间,企业负责人以企业的名义招聘员工工作属于非法用工。
在此期间如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当按照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中的规定赔偿员工的损失。
我是深圳律师尹青,遇到劳动纠纷可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帮助维权。
因城市经济建设的需要,有大量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打工,他们往往不是由施工单位直接雇请,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而是由“包工头”直接管理和安排,工资也由包工头按天结算。由于建筑工地的复杂性和工作的高危险性,工人干活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加之建筑工地层层分包的情况非常常见,主体比较复杂,一旦工人受伤,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包工头等往往会互相推责,拒绝赔偿,工人维权非常困难。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说说在建筑工地
建筑工地是最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场所,但是干工地的农民工兄弟往往缺乏法律意识,发生工伤后只能找包工头,但是包工头其实也是农民工,往往没有赔偿能力,那么应当如何处理呢? 最简单的,可以先让包工头向工地项目部申报,让项目部在一个月内向工地所在地劳动局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之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与公司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再申请劳动仲裁。
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不是劳动关系,无法要求工伤死亡赔偿。 只能看和单位之间的雇佣协议中是否约定有赔偿,如果有,那么按照约定索赔即可,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无法要求赔偿,只能向单位领取5000元的丧葬费和死者生前6个月的工资作为抚恤金。
买了过期的饮料怎么索赔?1、你要有购物小票。2、最好能对商店里留存的相同产品进行拍照。(如果你的是最后一瓶,此项忽略)3、到你购物的商店直接开门见山说你买到了过期饮料,要求商店赔偿。4、在商店拒绝或者沟通困难的情况下,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然后在现场等待工商管理人员到场。(要注意在工作时间拨打,这样工商管理人员才会到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
【案件事实】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入职被告,从事普工工作岗位。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在工作中去洗手间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股骨受伤,后送往惠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原告在2017年3月30日的受伤被惠州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7年6月29日,被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玖级。2018年7月19日,被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应由补缴人员的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填写《常州市用人单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审核表,并提供能证明补缴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清单、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补缴职工补缴起始时间的单位营业的工商证明材料和单位演变情况说明,补缴职工的
您好。建议您先联系购房时的开发商,原则上以合同约定为主,此条款未在合同中写明,无法证明该绿地属于您,看是否能给您出具补充协议。
工伤认定下来前为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
一、工伤认定下来前的工资如何发放1、工伤认定下来前为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
民办教师转正前的工龄认定如下:1.转为公办教师(职工)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2.考入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分配到各级各类学校工作的,其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分配到各级各素学校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3.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正式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对于企业职工退休金的计算,没有最低标准,计算多少就是多少。因为在缴纳养老保险时,已经规定了最低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也就限制了最低的标准,在退休时,不再另外限定最低退休费数额。 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人退休金按照工龄进行发放。 每工作一年100元,以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
职业病公司要进行补偿。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待遇与同工伤,具体赔偿情况按照工伤鉴定的等级进行赔偿。要确定的是自身是否已患有职业病,职业病是需要经过疾控中心的诊断给出诊断报告方可认定的,并非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都会患有职业病
临时工可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如果由于以下原因提出离职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
办理退休以后,可以继续领取参战参试人员补助。
从文义角度来看,这句话好像本身就有点问题。既然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了,又如何说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很多财产明明就是被执行人本人的财产,却登记在其他人的名下,比如: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登记配偶或亲友名下,登记在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等等情况。特别是对于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及准不动产的高价值财产尤其是这样,这些财产明明就是被执行人购买的,或者也明明是被执行人本人在使用,但是因为《物权法》等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受到工伤的,第三人需赔偿下列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如果第三人拒绝支付,则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依法先行支付,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案情】 2013年7月4日晚,冷某从某市一公交站点乘坐出租车赶往火车站,下车时发现自己的手包遗忘在出租车上,包内有现金35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发票等物。出租车司机黄某拾得后既未积极寻找失主,亦未报告其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而是据为己有。经公安侦查,黄某承认了这一事实。 【分歧】 出租车司机黄某在拾得乘客遗置物后据为己有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
事业单位借调人员按文件规定清退回原单位,用人单位应该怎样补偿借调人员?根据什么法律规定条款补偿?详询劳动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