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入职被告,从事普工工作岗位。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在工作中去洗手间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股骨受伤,后送往惠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原告在2017年3月30日的受伤被惠州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7年6月29日,被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玖级。
2018年7月19日,被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柒级。2018年9月6日,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6月13日的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的治疗属于工伤复发。
【惠阳法院裁判要点】被告认为原告已于2018年7月6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依法终止。
但
由于原告工伤是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生,可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715元(4268.6元×25个月)三项费用共187818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1103.4元,仍需给付86715元。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303民初4**9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超,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远彩色印刷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三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远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利*超、廖**、被告*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5491.8元(4268.6元×13个月)。
2、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10650元(按150元/天,共住院7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按100元/天,共住院71天)、交通费3000元、辅助器具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491.8(4268.6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611.6(4268.6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715元(4268.6元×25个月)共187818.4元,扣减被告己支付的81103.4元,为106715元。以上合计238956.8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5年起在被告处入职,并工作至今。在2017年3月30日工作中,原告去洗手间时,不慎掉倒,导致右股骨受伤,被送往惠州**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15天。
惠州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惠阳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9号]予以认定为工伤。
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于2017年6月29日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惠市劳鉴(确)字[2017年C**25号],确定原告因工伤导致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九级,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
在前述已发生事实的基础上,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补偿协议书》,以当时鉴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九级为基础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81103.4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
原告在后续治疗恢复的过程中,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4月12日出具了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惠市劳鉴(确)字(2018)年C**97号]同意延期治疗3个月(自治疗之日起计算)。
2018年4月18日,原告再次到惠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18年6月13日出院,共住院56天。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过复查,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复查鉴定结论书》[惠市劳鉴复字(2018)年C**0号],将原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重新确定为7级。
原告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虽然在受伤后与被告达成过《赔偿协议书》,但在治疗过程中实际病情发生重大变化,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已视客观的治疗情况,将原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重新确定为7级。
被告却无顾原告后续治疗的实际情况,拒绝依照新的复查鉴定结果补充赔偿原告的损失。2018年8月31日,原告向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已届退休年龄为由,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撤销对本案的受理。
*远公司辩称:
一、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入职的时间是2013年11月14日,并非是其所诉称的“自2005年起在被告(答辩人)处入职”。
二、自被答辩人入职月份起,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申请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按月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保费,直至2018年9月。
三、在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间(含延长治疗期限),答人一直按月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因被答辩人的伤残等级已经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依法停发原工资。
四、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5491.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已于2018年7月6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依法终止:其次。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的年限并非从2005年开始,而是从2013年11月14日开始,总工作年限不到5年,非13年:再次,本案中,不存在答辩人应当向被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最后,即使被答辩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项)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的规定,也只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答辩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被答辩人,没有规定应当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五、被答辩人请求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已全部如数支付给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请求的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和营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七、被答辩人自发生工伤后,答辩人除按其平均工资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费和支付有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外,还共支付了101103.4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41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3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148.8元、额外补助20000元)给被答辩人。
以上全部计101103.4元应在答辩人依法应支付给被答辩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中予以扣除,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只支付了81103.4元给被答辩人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入职被告,从事普工工作岗位。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在工作中去洗手间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股骨受伤,后送往惠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在原告第1次住院治疗中,被告支付给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3700元。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1份《补偿协议书》,有关约定: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41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3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148.8元给原告,另外还补助20000元给原告。
签订补偿协议书后,被告已付清款项。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6月13日在惠州**人民医院进行第2次住院治疗56天,被告支付了原告第2次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66724元、原告伙食补助费3990元(按每天70元)、护理人伙食补助费2850元(按每天50元)、护理费**00元(按每天100元)。
被告发放原告的工资至2018年8月止。原告在2017年3月30日的受伤被惠州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于2017年6月29日,被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玖级。2018年7月19日,被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柒级。
2018年9月6日,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6月13日的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的治疗属于工伤复发。
本院认为: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构成七级伤残,每月平均工资4268.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491.8(4268.6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611.6(4268.6元×6个月)。
由于原告工伤是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生,可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715元(4268.6元×25个月)三项费用共187818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1103.4元,仍需给付86715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原、被告已经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了伙食补助费给原告;对于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交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辅助器具费的请求,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缺乏康复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意见,且没有票据提交,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经济补偿金和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违反《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支付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辅助器具器,缺乏事实依据,请求经济补偿金和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远彩色印刷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十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86715元给原告李某。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智斌
人民陪审员 邱春霞
人民陪审员 周富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伟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
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办?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衰退,企业开始感觉到无工可用,尤其是某些苦、累、脏的岗位,只能招用临近或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此时,当这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时,是否有资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待遇,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办?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
针对工作年龄与工伤的情况,尤其是符合退休年龄的人与工伤的情况,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这方面的规定有两种仍适用工伤待遇的情况: 01 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
一旦发生事故,产生的高额赔偿,用人单位能去申请工伤认定吗?社保局会不会认定工伤?不能认定工伤又怎么赔偿? 第一,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认定工伤。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一、退休前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如何赔偿?退休前发生工伤的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需要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
比如说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32个月本人工资,如果男性57周岁发生工伤,因距离退休年龄60周岁差3年,就需要扣减30%作为最后的补助金金额。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公司女股东可以50岁退休。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正常退休,其中男性年满60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普通职工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我们都知道,在工作中的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以申请够工伤认定,但是劳动者必须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那么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该如何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该如何处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三、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办理退休:1.女满五十周岁,男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女满四十五周岁、男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从事高温高空或其他对身体健康有害的工作,女满四十五周岁、男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1、目前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没有调整,仍为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性在退休的年龄是50周岁。所以首先你必须是一个女性才能50岁正常办理退休,因为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2、身份为女工人的可以在满50岁当月办理退休。女性,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个人身份参保的,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女性,如果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可以在年满45周岁
关于私营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在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退休时在企业工作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的,在核定退休年龄时,根据本人申请,其失业的年限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办理退休:1.女满五十周岁,男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女满四十五周岁、男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从事高温高空或其他对身体健康有害的工作,女满四十五周岁、男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劳动关系的认定情形有哪些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劳动关系的认定:目前仍在工作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大致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二是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服务期条款的履行期限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三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以及欠缴、拒缴社保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留用或者与其他单位聘用的;四
1、目前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没有调整,仍为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性在退休的年龄是50周岁。所以首先你必须是一个女性才能50岁正常办理退休,因为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2、身份为女工人的可以在满50岁当月办理退休。女性,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个人身份参保的,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女性,如果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可以在年满45周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文化里幼儿园,住所地海港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再审申请人某某幼儿园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1962、1963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缴费累计不满十五年),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将养老保险转移回户籍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申请延缴。广东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本人及用人单位申请,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继续缴费(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非广东省户籍参保人:在我市已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原参保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与 劳动关系绑定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框架下,除依托平台经济的新型就业形态外,劳动关系的存在始终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3]而判断延迟退休的超龄劳动者是否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又是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的先决条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尽管现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
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上限年龄,用人单位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首先,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只有下限年龄的禁止,即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原告刘邦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实上长期为第三人提供有偿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