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幅度。该《意见》第二条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的起点标准;
第三条明确了违法放贷数额、数量接近起点标准时的认定方法和情形;《意见》第七条特别规定了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数额、数量认定标准;
《意见》第五条明确了违法放贷数额的认定方法。综合以上四条规定,在此以图表形式简要直观地展示本次《意见》对非法放贷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数量认定标准。
一图读懂 | 非法放贷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数量认定标准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非法放贷情形特殊情形个人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一般160万元以上一般800万元以上黑恶势力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8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8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一般64万元以上一般320万元以上黑恶势力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32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50人以上150人以上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一般40人以上一般120人以上黑恶势力25人以上75人以上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20人以上6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刑事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情形非法放贷情形特殊情形个人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一般800万元以上一般4000万元以上黑恶势力5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上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4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4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一般320万元以上一般1600万元以上黑恶势力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16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250人以上750人以上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一般200人以上一般600人以上黑恶势力125人以上375人以上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100人以上300人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刑事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法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式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利息计算方式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违法所得计算方式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计算方式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
累计计算
经“刑侦案审”公号重新编辑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一图读懂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在金融类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适用,但由于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尤其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在客观方面存在高度的关联性,给相应案件的定性带来一定的困难。本图表旨在对各罪名进行简要比对,帮助读者了解各罪名的概念及差异。三罪的详细分析,笔者下周会通过本公众号以文字解读形式呈现。罪名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
一、非法经营罪的数额认定标准(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2)非法经营外
职务侵占罪的金额按照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予以认定,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共同实施行为对被害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行为人在实施职务侵占后予以退还的,属于退赔,不影响职务侵占的性质认定,但对于量刑会有所影响
一、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认定的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罪10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贪污受贿罪在二十万到三百万之间,属于数额巨大,职务侵占罪按照贪污受贿的二倍、五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非法经营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非法经营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罪数额特别巨大如何量刑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
滥伐林木罪的数额怎么认定《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如何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施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从事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放贷;2、以营利为目的;3、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4、年利率超过36%;5、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80
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1040阳光工程”也叫“自愿连锁经营”,是个全国连锁性的传销组织。从2007年开始,该组织就顶着“国家暗中扶持”的名义,在南宁、武汉、合肥、贵阳等地进行传销活动。虽该组织已经被央视等媒体及公安、工商等国家机关曝光,但截止目前为止,该组织仍在不停的发展壮大。为何一个小小的传销组织能够在各个机关部门的打击下仍能够成迅速成长,并发展成为一个全国性的传销组织?笔者认为该传销组织的发展与其自身的运行方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区别,一文读懂!“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哪一个才是所谓的“老赖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失信”和“限高”确实是执行阶段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有人认为“失信”和“限高”是相似度高的“亲兄弟”,他们都可以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威力相当、
我国《刑法》第164条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如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对非国家工
前言: 很多朋友,在打赢官司后(金钱类给付之诉),对方赖着不给钱。当满足一定条件后,法院会出具一份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那么,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呢?综合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调阅的一千余份终本裁定书及实务经验,总结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
通常,我们在申请贷款的时候都需要签立相关的合同,这些合同存在的目的就是敦促银行需要如约放款,而借款人则需要依约如期偿还借款,包括本金以及利息。而关于利息部分的计算,往往还包含了有可能产生的复利罚息或是逾期利息等,并非简单粗暴地按照“本金*利率*时间”的公式来计算。除此之外,甚至还有一些资方会在合同中出现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其他本金之外需偿付的费用。今天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利息复利罚息等专业术语
有诉讼经验的朋友都知道,民事诉讼中,一般以两种方式结案:调解与判决。那么,这两种结果有何区别?我们在诉讼中应该选择哪种解决方式?一起来看看吧!1、法律定义调解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我国《刑法》中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如下:第163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
导读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维护承包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承包人债权能够受偿,挽回工程价款损失至关重要。下面本文将在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内容、权利实现等方面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细致的介绍,希望借助本文让您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较清晰的了解。 什么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全称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早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
秒读全文: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配合政府继进行临时性、辅助性工作,不具有主管、负责或办理某项公共事务职责、权限的,不应视为“从事公务”。写在前面:经常有人不解,我为什么对综述案例这么着迷,毕竟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列举再多的判例也对其他判决没有任何约束力,只要把事实和理由充分阐述说理就行了。问题就出在“充分说理”这四个字上,什么是“充分说理”,又怎样使自己的说理“更充分”?我们大多数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