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扎鲁特旗某镇村民赵某,68岁,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自老伴去世后,老人一直自己生活,因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又无人照管,行动、生活十分不便,特别是随着赵某年龄的增加,生活、医疗等费用也在不断的增加,可老人现在基本没有收入来源。
两个儿子就此问题多次发生口角,甚至置赵某于不顾,赡养问题成了赵某的一块心病。2017年初赵某同两个儿子商量自己的赡养问题,要求两个儿子每人每月分别给付300元的赡养费,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
可对此要求,两个儿子却不能接受,经多次商量,也难以达成共识。赵某本想采取上法庭的方式解决,但想到毕竟都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不想把关系弄僵,无奈之下,多次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然而始终没有结果。
于是赵某只好向所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给予调解。镇调委会第一时间受理了本案,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先安抚了老人的情绪,让老人放下心来,调委会尽最大能力帮助调解。通过对类似赡养问题调解总结,调委会决定采取”三步法“实施调解。
首先,采取侧面切入的办法。调解员为掌握纠纷的真实情况,通过走访村干部和邻居了解矛盾的症结,发现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平时老人的性格较倔强,一直与两个儿子关系不和,两个儿子索性就断了与老人的联系,甚至逢年过节也不相往来,再加上两个儿子认为老人对财产分配不均,在赡养老人问题上相互推诿,最终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照顾。
其次,在初步了解纠纷情况后,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方法,了解当事人真实情况。调解员分别同赵某和她的两个儿子交谈,详细了解每个人的真实想法,以便找到问题的症结和解决办法。
通过交谈了解到大儿子心中存有怨气,认为老人以前偏向小儿子,况且老人的责任田也一直由小儿子耕种,现在老了,理应由小儿子照顾,让自己出钱,不光自己难以接受,妻子也不愿意。
小儿子更是不同意大儿子关于老人偏向自己的说法,并且举出了以前老人在生产和生活中支援大儿子的一些事例。老人说,平心而论自己对两个孩子是一视同仁的,之所以责任田暂由小儿子代种,是因为小儿子后成家的缘故,以后怎么种是可以调整的。
最后,在掌握了有关情况后,调解员决定通过法律宣读和真情感化实施调解。调解员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注重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约束的宣传讲解,一是通过讲解真实案例和镇内孝敬老人的典型榜样,从法理上、感情上、道义上明确孝敬老人是儿女的责任;
二是理顺老人子女间的关系,对于老人偏向小儿子的情况,由老人向大儿子进行了详细说明,而且兄弟二人也进行了促膝长谈,很好地促进了家庭团结。
三是向老人的两个儿子及其家人讲解我国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的权利。
引导老人的子女们共同做好赡养老人的相关事宜,指出赡养老人是儿女应尽的责任,不管是法律层面或者道德层面都必须履行的义务。
每个人都会有老的时候,都会面对养老问题,而且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如果执意不尽赡养义务,势必走诉讼渠道,到那时法院是要强制执行的,况且这样的话,会严重伤及亲情和名誉,孩子也会效仿,给后代和社会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希望儿子们及其妻子权衡利弊,三思而行。
经过调解员的据理讲解,老人的两个儿子均作出了调解的意愿,表示要孝敬好老人。老人也表示一定少给儿子们添麻烦。赵某与其两个儿子之间的赡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家人和好如初。
这起复杂的纠纷得到圆满的化解。【调解结果】2018年4月20日,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协议,内容如下:
一、赵某两个儿子须在协议签订当日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赡养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18年的赡养费给赵某(每人共计人民币3600元/年);
二、赵某两个儿子以后于每年的4月20日须一次性支付当年度的赡养费,通过汇款方式打到赵某的银行卡上。
三、赵某生病期间或以后丧事费用由两个儿子共同承担。
后来,调委会经常对此案进行回访,得知协议履行良好。【案例点评】俗话说“养儿防老”,但令年近七旬的赵某感到悲愤的是,自己含辛茹苦抚养成人的两个儿子却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
面对复杂而细琐的家庭矛盾,一方面调解员耐心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倾听他们的不同意见。充分肯定其兄弟二人对家庭的贡献,并希望兄弟二人为亲情尽释前嫌,使老人度过一个平安幸福的晚年。
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对赵某的大儿子和儿媳分别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同时,调解员还对赵某的大儿子和儿媳进行关于赡养的相关法律宣传,使赵某的大儿子和儿媳认识到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不容推卸的义务。
使赵某的大儿子和儿媳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意识到不尽赡养义务,后果之严重性,同意通过调解途经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
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真情调解下,最终,打动了老人的两个儿子,并对彼此误解自我反思,对老人要做到包容体贴。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使家庭重归和睦,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在依法有效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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