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赵某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刘某英、吴某杰遗留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产,并判令该房产归原告赵某文所有,依法支付被告经济补偿,由被告配合原告赵某文过户;
2、原告赵某文与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刘某兰与被告刘某刚是亲姐弟关系,双方的父亲刘某英在2015年6月2日去世,母亲吴某杰在2015年6月8日去世,父母遗留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产,刘某兰于2020年8月16日死亡,赵某文系刘某兰之夫,赵某武系刘某兰之子。
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继承分割上述房产。因被告未尽主要赡养父母义务,未养老送终,所以请求被告少分遗产。
被告辩称
刘某刚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给父母生活费。一号房屋来源于两套房子,其中一套是丰台造A号,是个两居室48.9平米,另外一套B号,是一居室38平米,通过这两处房子才换了涉案房屋这套三居室。
原房主家里婆媳不和,故和我们的两套房子置换,当时都和单位打了招呼。后来房改,除我父母的工龄之外还需要再补钱,当时我父亲说大姐二姐都有房了,补的钱就让我出,我付了五万块钱,由我父亲购买的。
我认为涉案房屋里面最少有50%是属于我个人的,不能分割,另外50%是遗产,大家可以分割。
涉案房屋我在2006-2007年整体装修了,也都是我出的钱。我主张房屋也可以,要折价款也可以,看大家的意见。
刘某湘辩称:房子的钱是刘某刚出的,装修也是他装的。刘某刚说的我认为都是事实,换房的一居室是我弟弟的婚房置换过来的。
刘某刚陈述的房屋演变过程我都认可,涉案房屋中有一半是我弟弟的我认可,另外一半是遗产,我要求得到应得的部分,其他的我都不要。
如果原告赵某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我可以先主张房屋,之后再对房屋作出妥善处理。
法院查明
刘某英和吴某杰是原配夫妻,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刘某兰、次女刘某湘、儿子刘某刚。刘某英于2015年6月2日死亡,刘某英于2015年6月8日死亡。
赵某文与刘某兰系夫妻,生育一子赵某武,刘某兰于2020年8月16日死亡。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登记在刘某英名下,该房屋系刘某英按照房改政策从S公司购买,购房收据显示刘某英1999年12月24日支付购房款49708元。
2015年刘某英、吴某杰相继去世,其子女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刘某兰于2020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继承分割上述房屋,诉讼过程中刘某兰死亡,其配偶赵某文要求参加诉讼,本院询问刘某兰之子赵某武的意见后,依法将赵某文、赵某武追加为本案共同原告。
赵某文提交刘某兰所立自书遗嘱一份,主张房屋中属于刘某兰的继承份额应由其单独继承,遗嘱载明的内容有:“在我百年之后,由我丈夫赵某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属于我的全部份额)由赵某文继承。
另外属于我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都由我丈夫赵某文继承,有关我的身后事也全权交由我丈夫赵某文全权处理。”赵某武对该遗嘱予以认可。
刘某刚、刘某湘均表示同意对遗产房屋进行继承,但其二人主张上述一号房屋中有刘某刚的个人份额,应扣除刘某刚个人份额后再按照遗产继承分割。
刘某刚、刘某湘陈述:刘某英夫妇与子女原本共同居住职工宿舍,后除刘某刚外其他家庭成员均搬至丰台区A号两居室,刘某刚仍居住在宿舍自建房中,后宿舍拆迁,刘某刚被安置在B号一居室。
1998年经单位同意,刘某英、刘某刚用A号两居室和B号一居室与案外人高某涛置换房屋,换成了现在的一号三居室一套。
据此,刘某刚主张诉争的一号房屋中有50%属于其个人份额。赵某文不认可刘某刚、刘某湘的上述陈述,坚持认为涉案房屋为刘某英夫妇的遗产。
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刘某刚提交户口本、户籍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赵某文对户口本、户籍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户籍证明仅能证明户籍迁移情况,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另,刘某刚陈述1999年依房改政策购买一号房屋时的购房款系由其交纳,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刘某湘予以认可,赵某文不予认可。
刘某刚另陈述其在2007年出资对一号房屋进行了装修。
诉讼中,赵某文申请对涉案一号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总价360.18万元。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刘某刚继承,赵某文、刘某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刘某刚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刘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赵某文、刘某湘每人房屋折价款117万元;
二、驳回赵某文、赵某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一号房屋系刘某英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有权登记在刘某英名下,应属刘某英、吴某杰的合法遗产。
刘某刚、刘某湘主张其中有刘某刚的个人份额,但其提交的户籍证明仅能显示家庭成员户籍迁移的情况,无法对抗物权登记的效力,其该项主张无充分证据予以印证,法院实难采信。
且即使一号房屋置换的情况属实,在刘某英依照房改政策购买该房屋之前,该房屋并无个人产权登记,相关权利人仅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刘某英依照房改政策购买才取得房屋所有权,故刘某刚的辩称意见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刘某英、吴某杰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刘某兰、刘某刚、刘某湘法定继承;刘某兰留有遗嘱,故其继承份额应按照遗嘱由赵某文转继承。
赵某文以尽赡养义务较多为由要求多分遗产,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故法院对遗产房屋进行平均分割。综合本案查明的情况,法院确认遗产房屋由刘某刚继承,由刘某刚给付赵某文、刘某湘相应折价款。
对于刘某刚对遗产房屋进行过装修的情况,法院在折价时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朱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林某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明与周某娟签订的《产权代持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林某清系陈某明的妻子,周某娟系陈某明的母亲。2012年8月8日,陈某明与北京D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北京D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2012年8月19日,陈某明与北京D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13年10月26日陈某明收房。2017年4月27日,陈某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刘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朱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自从我国首部《民法典》颁布实施,居住权制度被我国民事立法正式承认。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该法律规定的定义,居住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居住权的性能,仅为占有、使用,不包括收益、处分。二、居住权的目的,仅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三、居住权的对象,仅限于住宅,非商业性不动产。四、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采取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受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对于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
子女继承父母的房屋仿佛一直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实际上父母如果想要将房屋交给子女是不是一定用继承的方式就最划算呢?其实是不一定的,既然如此什么方式才是最划算的呢?父母将房屋交给子女又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父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有哪种方式1、出让父母可以用出让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以这种方式办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三种。其中房产满五年,营业税是免征的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要缴纳的费用有哪些1、营业税一般来说,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如果是近亲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则免征营业税。如果是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2、附加税附加税是由赠与人负担的,只有在需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前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父母名下房产通过继承的方式给子女是最合算的。过户方式有继承、买卖和赠与三种。划算程度:继承/买卖/赠与;难易程度:继承/买卖/赠与。三种过户方式中当属继承最划算,但是继承要求又比较高,需要受赠方和赠与方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继承关系或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还容易产生各种问题。因此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的性价比更高,花钱少也没有隐患后遗症,更适合大部分群体。【法律依据】《民
大优名下有三套住房,他的儿子小优已成年,现在他想将其中一套住房(征收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00万元,符合满五唯一,80平)过户给儿子。那么在赠与、买卖、继承这三种转让方式中,哪一种更划算,缴税更少呢?第一种转让方式是赠与,那么父母作为赠与方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缴增值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只
父母名下房产通过继承的方式给子女是最合算的。过户方式有继承、买卖和赠与三种。划算程度:继承/买卖/赠与;难易程度:继承/买卖/赠与。三种过户方式中当属继承最划算,但是继承要求又比较高,需要受赠方和赠与方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继承关系或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还容易产生各种问题。因此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的性价比更高,花钱少也没有隐患后遗症,更适合大部分群体。【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赠与人:__________受赠人:__________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_____第一条:赠与目的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赠与。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1、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
房产如果是由父母出资购房,并事先也有约定说明,子女在违背了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收回的。1、父母出钱给子女买的房子,房产证是子女的名字,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房屋已经交付,除非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撤销并收回房屋;2、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
死者无父母和配偶及子女,遗产应怎么继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死者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如果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如果是集体组织专员的,归集体所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原告诉称赵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退房款41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和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想在北京买房,通过中介认识孙某华,孙某华称其有小产权房出售,且“小产权房已得到国家认可”。原告于2011年3月8日与被告签订了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房款,被告也依约交付了房屋。后原告发现村里镇里都没有涉案房屋
【长沙天心区佟女士】 余律师,有个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来,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孩子成年后,我决定与丈夫离婚。因涉及我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分割问题,我们产生了分歧。我要求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归我个人所有;我丈夫则认为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婚后支付,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 佟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共同生活”好理解,但什么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呢?本文会以近期北京市东城区的一个案例对此进行讲解。 案情介绍:王爷爷和周奶奶婚后育有王大姐、王二姐、王三姐三姐妹,周奶奶2019年去世,王爷爷2021年去世,两位老人生前均未设立遗嘱。王大姐自结婚后就没有与两位老人共同生
原告诉称赵某、姜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关于房山区安置房共五套房中有3套属于赵某、姜某文;2.请求法院判决关于房山区安置房系赵某与姜某山的原夫妻双方共同房产,赵某应当多分;3.请求法院判决腾退提前搬家费用中1.6万属于赵某、姜某文;4.案件受理费由姜某山、周某、姜某聪承担。赵某、姜某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赵某、姜某文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或居住使用权),赵某、姜某文与姜
原告诉称原告赵某文、赵某刚、赵某芝、赵某英、赵某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A公司与赵某亮签订的《购买房屋合同书》无效;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五原告父亲叫赵某鹏,母亲叫朱某娟,夫妻共育有子女六人,即长子赵某文、次子赵某刚、三子赵某亮、四子赵某达,长女赵某芝、次女赵某英。老两口原承租北京市宣武区M号三间平房,每间面积约12平方米。父亲赵某鹏去世后,承租人的名字变更为母亲朱某娟
原告诉称原告周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为原告及四被告共有,原告占有40%的产权份额。事实和理由:赵某兰与周某君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子女,即周某英、周某聪、周某霞、周某燕、周某鑫。周某君于1982年12月去世,赵某兰于2010年1月去世。周某鑫于2012年3月去世。周某鑫配偶朱某丹亦于2012年去世。周某辰系二人独生子。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