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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对父母名下房屋有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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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对父母名下房屋有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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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首部《民法典》颁布实施,居住权制度被我国民事立法正式承认。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根据该法律规定的定义,居住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居住权的性能,仅为占有、使用,不包括收益、处分。二、居住权的目的,仅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居住权的对象,仅限于住宅,非商业性不动产。四、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采取签订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因此,居住权并非法定的,而是通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设立的。

那么问题来了,成年子女对父母名下房屋有居住权吗?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对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对于已经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父母对成年子女,一般不再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其中,抚养义务的履行,当然包括提供己方房屋居住的义务。那么成年子女如何才能对其父母名下房屋享有居住权呢?

首先,我们要看一下《民法典》对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成年子女与其父母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其父母通过遗嘱方式为其成年子女创设居住权,且居住权办理登记的,成年子女对其父母名下房屋是享有居住权的。

如果没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话,是否就意味着没有居住权呢?其实,我们也还要看成年子女对其父母名下房屋是否享有份额?

首先,对于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成年子女作为“户”内家庭成员之一,对宅基地上房屋建设有贡献的,虽然不作为户主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其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

其次,如果成年子女对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虽然没有贡献,但是其通过继承获得房屋的部分份额,那么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在未进行分家析产确定份额之前,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如果成年子女对父母名下商品房,且父母一方已去世,可以依法继承其父母一方名下的房产份额,那么通过继承获得了部分房产份额成为了商品房的按份共有人,可以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法律规定,共有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对象应当是已经分家析产后其父母名下的房屋,不再含有其成年子女的份额。

如果成年子女对其父母名下房屋享有份额的,那么作为共有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都享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综上所述,成年子女,如果对其父母名下房屋不享有权属份额的,那么鉴于成年子女与其父母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且成年子女与其父母之间未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其父母未以遗嘱方式确定居住权等,那么成年子女对其父母名下的房屋不享有居住权。

另外,即便通过书面合同订立了居住权合同,但是未进行登记的,那么居住权也未设立。所以,父母是可以要求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从其房屋内搬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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