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林某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明与周某娟签订的《产权代持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林某清系陈某明的妻子,周某娟系陈某明的母亲。
2012年8月8日,陈某明与北京D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北京D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
2012年8月19日,陈某明与北京D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13年10月26日陈某明收房。2017年4月27日,陈某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在林某清与陈某明结婚之前就把这套房定为婚房,2013年10月26日,办理入住手续后,林某清与陈某明在2014年2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5年10月11日林某清与陈某明举行婚礼。之后,陈某明和林某清一直在这套房屋居住,并交纳水电费和物业费。2018年4月7日,陈某明和林某清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陈某明自愿将自己婚前所有的诉争房屋确定归双方共同所有。
2018年5月7日,陈某明和林某清在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又签订了《夫妻不动产归属约定》,陈某明作为原产权人与林某清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不动产登记为陈某明和林某清双方共有,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后于2018年5月7日为陈某明、林某清分别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3月27日,因感情破裂,林某清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陈某明离婚。
之后,陈某明为了不让林某清分到朝阳区一号房屋,与自己母亲周某娟恶意串通,签订《产权代持协议书》。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林某清认为陈某明与周某娟是在恶意串通后签订的《产权代持协议》,签订《产权代持协议》的目的就是不让林某清在离婚诉讼中取得朝阳区一号房屋的共有产权。
陈某明与周某娟签订《产权代持协议》损害了林某清对朝阳区一号房屋享有的利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陈某明与周某娟签订的《产权代持协议书》是无效的。
被告辩称
陈某明辩称:不同意林某清的请求。涉案房屋是陈某明的母亲周某娟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陈某明名下因为周某娟不符合当时购买政策,所以签署了房产代持协议。
关于房屋变更,陈某明和林某清是夫妻关系,2018年两人频繁吵架。陈某明为了两人更好的生活基于夫妻感情,办理了变更登记。
周某娟辩称:不同意林某清的请求。周某娟支付全款购买涉案房屋。因北京限购政策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以和陈某明签订房产代持协议,并对房屋产权进行了约定,将房屋登记在陈某明名下。
周某娟和陈某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2012年周某娟要购买涉案房屋,因为限购政策所以无法购买,所以用陈某明名字购买,周某娟支付了房屋全款,还支付了物业费。
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周某娟和陈某明签订了产权代持协议。周某娟是房屋实际产权人。房产代持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
周某娟和陈某明签订代持协议的时候,陈某明还没和林某清结婚,周某娟没有许诺房屋作为陈某明和林某清的婚房,该房屋始终为周某娟所有。
法院查明
林某清与陈某明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周某娟系陈某明之母。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原登记在陈某明名下。2018年5月7日,陈某明与林某清签订《夫妻间不动产权属约定》,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为陈某明与林某清共同共有。
庭审中,林某清提交周某娟(甲方)与陈某明(乙方)签订的《产权代持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确认:
1、本次甲方借乙方名义买房。
2、乙方并未就上述房产支付任何价款,亦未承担任何费用。乙方过去、现在、将来对上述房产均不享有任何实质权益,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后均持续地享有上述房产100%的实质产权,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所代持的上述100%产权的行使应当完全服从和服务于甲方的利益和要求。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清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林某清现以陈某明和周某娟签订的《产权代持协议》恶意串通、损害林某清利益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但林某清作为涉案房屋登记的共有权人,其针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陈某明与周某娟的债权关系是否足以否定林某清的物权权利,仍在诉讼解决中,故林某清现主张《产权代持协议》无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重点提示,父母转移资产给未成年子女,只要有证据就可以执行,不存在所谓的特别保护未成年财产的规定【裁判要旨】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咨询借名买房的风险,在实践中借名买房不被认定的案例也很多,结合某地一、二审法院的判例,咱们在出现必须借名买房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自己的主张不被法院认可。案件的背景是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每月贷款由父母转给女儿。父母起诉要求确认为该房屋的实际权人。一审认为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借名买房需要有女婿的合意,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结合涉案房产的购买过程、居住状况等事
你好,关于申请破产清算后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当然,如果银行的贷款没有抵押的,则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要先付工人工资后才还银行贷款。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诉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产权归原告郭某鹏一人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郭某强、迟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二子,即郭某鹏、郭某英。郭某英与赵某丽系夫妻关系。北京市西城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系郭某强、迟某芬夫妇承租的自管公房。后迟某芬于1998年5月25日病故。迟某芬病故后,郭某强于2015年参与房改售房,全额出资53045.36元以房改
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分析:(1)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自己子女,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明确赠与自己子女,比如与自己子女签订了《赠与协议》,则属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
如今,很多家长在购置房产时出于种种考虑,把未成年子女作为产权共有人,或者直接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其实这样的做法是存在法律风险的,比如父母离婚后房产无法分割等。一、父母选择把房产证写在孩子名下的原因1、规避税费将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赠予、继承等既省钱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2、规避家庭破产风险,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有些家长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如果面临
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一般是属于子女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分割,但如果遇到不同的情况也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定;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样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就是未成年子女。
当事人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的能要回来;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可以向该子女主张债权;登记在子女与其配偶名下的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能全部要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明确说明归一方所有,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提示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父母出资”指的是“出全资”。案情简介:女方吴某与男方刘某与2007年8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9月4日生一子。双方婚后初期的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夫妻矛盾不断激化。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父母和子女名字属于谁1、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子女那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一方父母买的房产如何分割父母出资为子女买婚房的情况不同,离婚后的处理办法也不尽一样,下面就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五种离婚后对父母买的房子的分割方法。(一)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所购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一方父母明确表示系对另一方个人的赠与,则该房产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时,主张系对其个人赠与的另一方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张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如果已经登记在孩子名下了,不能要回房子,但是看当初怎么约定,如果约定的是借款,可以主张债权;如果约定的是赠与,房产已经登记无法要回房子和钱。《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父母去世房产证更名子女名下的手续是:子女到居委会开具法定继承人证明,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更名过户。
拆迁安置房一般不能直接登记在子女名字。但是在办理房产证后,父母可以通过赠与等方式,将房屋转让给子女。变更登记需要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办理,登记变更之日起,子女为房屋不动产权人。
可以备注说xxx给某某的买房款,把意思表达清楚就可以。
一、父母债务能查封子女名下房产吗 父母债务不能查封子女名下房产。父母欠债,房子是子女的名字法院无权查封。 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其物权就归儿子所有,不属于父母的财产,而且,父母的欠债,也应该由父母来承担,儿子没有帮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所以法院是不可以进行查封的。 但是,如果存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由父母将该房屋赠与给儿子、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
社保界定管理岗和工人岗如下:1、一般以档案记载来认定身份。但是实际工作中,现在一般以退休前从事的实际工作来认定。2、各地有各地的认定办法。干部身份但是在工人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的,退休时按照工人身份退休,即50岁可以退休。具体的认定,则是由企业来进行。查询步骤:1.第一步我们首先打开支付宝APP,然后点击界面中的“市民中心”选项。2.然后第二步我们点击界面右上角的“社保”选项。3.最后,我们在社保
父母拆迁安置房一般不能直接写子女名字。 拆迁安置房的协议不能更改名字,因为拆迁协议属于合同性质,双方签定协议后,就能按协议内容覆行合同。 取得拆迁后的房产证后,当事人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拆迁协议主体名称不能更名,否则就变成另一个协议了。协议书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为了拆迁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如果变更当事人原来的协议就无效了,只能重新签订协议。 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