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父母出资”指的是“出全资”。
案情简介:
女方吴某与男方刘某与2007年8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9月4日生一子。双方婚后初期的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夫妻矛盾不断激化。
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吴某名下的101号房屋的所有权。对此,吴某认为该房屋系个人财产,与刘某无关,理由是该房屋是由吴某母亲出全资购买,并且所有权登记在吴某一人名下,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认为,该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1010号房屋时,刘某出资了20%的款项,但是,该款项是刘某向母亲的借款,并且刘某已向吴某的母亲还了一部分。
此外,刘某平日经常向吴某账户里大额转账,吴某又将该款项转给其母亲。因此,101号房屋的出资中,有刘某和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认定为吴某母亲全款出资购买房屋。
对此,刘某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经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吴某的母亲全款出资,为双方购买了101号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在吴某一人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101号房屋系吴某之母出全资购置,登记在吴某名下,故该财产为吴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但法律另有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101号房屋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01号房屋由吴吴某母亲全款出资,并登记在吴某名下,故101号房屋应为吴某的个人财产。
虽然,刘某主张出资中有部分款项系刘某和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刘某二审期间所称其陆续转账给吴某用于购房的款项,大部分转款时间均晚于101号房屋的购买时间,故其该项上诉理由缺乏证据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律师评析:
在我国有一种独有的购房模式——“中国式购房“,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现今年轻人谈婚论嫁时,往往首要考虑的就是结婚买房,但是年轻人大多没有太多积蓄,无力支付高额房款,此时只能求助于父母。
父母为了减轻子女婚后的经济负担,往往倾其所有,甚至拿出自己”压箱底儿“的养老积蓄,用来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日后,一旦子女婚姻出现裂痕,诉讼离婚并分割财产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有观点认为,此时父母赠与房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房屋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此,我们认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很少有父母在子女婚内购房时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明确将房屋赠与一方,而排除配偶权力。
在此情况下,如果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房,子女离婚时,一概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势必损害了出资方父母的财产利益。
因此,将房屋认定为出资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屋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常理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此可见,当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此解释规定,不仅遵从了父母内心的真实意愿,即本意上父母是想将房屋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并且大大保护了作为出资方父母的合法权益,这也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社会的普遍常识认知。
本案中,吴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吴某母亲全款出资购买了101号房屋,并登记在吴某一人名下,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101号房屋应认定为吴某的个人财产。
刘某主张其有出资,但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对刘某的辩称不予采信。
值得提示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在同类案件法律适用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该条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中的出资“,指的是“出全资”部分出资的情况除外;
(2)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登记在子女与配偶双方名下等情形不适用该规定;
(3)主张父母出全资的一方,应就出全资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4)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的出资系借款,则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处理。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明确说明归一方所有,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提示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所购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一方父母明确表示系对另一方个人的赠与,则该房产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时,主张系对其个人赠与的另一方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
原告诉称王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龙与王某刚、李某强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王某龙是北京市1号房屋实际产权人;2.将登记在李某强名下北京市1号房屋50%的产权份额变更至原告指定的出名人王某刚名下。2009年7月,原告出资首付款以王某刚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55.38平方米的房屋。原告和王某刚签署的《协议书》约定该房屋用于出租,以租养贷,经营管理都由王某刚负责,贷款及物业费等不足
如果已经登记在孩子名下了,不能要回房子,但是看当初怎么约定,如果约定的是借款,可以主张债权;如果约定的是赠与,房产已经登记无法要回房子和钱。《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举例小杜和丈夫小刘结婚3年了,近期俩人用共同积蓄购买了一套住房。可是,这几天小杜有点闷闷不乐。原来,当时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使用的是小刘的名义。小杜对此感到隐隐地担心:万一将来俩人的关系有什么变化,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答案是小杜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该套房子是俩人结婚后用共同积蓄购买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当事人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的能要回来;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可以向该子女主张债权;登记在子女与其配偶名下的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能全部要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
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分析:(1)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自己子女,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明确赠与自己子女,比如与自己子女签订了《赠与协议》,则属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
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能分割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由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该房产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婚姻登记之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并办理按揭手续,结婚以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产权虽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该房产应认定为
婚前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不一定需要办理析产的,如果该房屋属于夫妻约定的共同房产,则需要对房屋进行析产,防止则不需要析产。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的个人基本信息、房屋位置、分割内容等。 一、婚前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还需要办理析产吗 婚前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不一定需要办理析产,但是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做析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房屋的归属,协商不成法院的判决一般是一人一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
同居关系具有特殊性,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意味着权属只归登记一方。两人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
重点提示,父母转移资产给未成年子女,只要有证据就可以执行,不存在所谓的特别保护未成年财产的规定【裁判要旨】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一般是属于子女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分割,但如果遇到不同的情况也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定;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样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就是未成年子女。
视情况而定。1、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如果未登记名字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房产出资的行为,则房产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其个人所有。2、如果未登记名字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行为,则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可通过协议方式分割房产,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归谁
刚成年步入社会的子女,经济能力尚显不足,父母给予帮助虽为通常情形但并非必然义务,双方若因某些原因对该购房行为看法不一,法律上可能如何认定,本律师团队在此予以分析。1、该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借贷行为。若有初步证据证明父母之女之间有借贷关系的内容,即使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等具体权利义务,父母给付的购房款一般也宜认定为系父母向子女的借款。因为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资助性质,购房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首付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产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夫妻双方各自可以分得二分之一。而父母的首付款可以视为是一个借款或者赠与行为。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
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属于二人共同共有的,双方进行房屋登记时可根据双方的约定,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买的房屋都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下的,但是如果双方协议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也是可以的,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处理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同居时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同居生活期间购买的房产系一般共有,双方协商分割。第一、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不需办理离婚手续。财产方面,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
父母出钱买的房在离婚时要如何分割,要看具体情况:1、如果房产是在子女婚前购买的,并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必须进行分割;2、如果房产是在子女婚后全款购买,且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房子也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实质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3、结婚后,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无论是登记在夫妻一人还是二人的名下,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算作是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的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