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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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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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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017年发布的公报案例《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484号明确了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定性上属于以物抵债协议,不再是要物合同,不以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前提,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即在双方之间生效。

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仅仅意味着增加原债权的清偿方式,不能使原债权债务消灭,如果开发商签订房抵工程款协议又反悔的,承包方仍然有权请求开放商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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