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四,山东省青岛市。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雨山,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认罪认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行艳涛、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5日20时45分,被告人李四醉酒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王沙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平山公交车站处被查获。
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7mg/100ml。2020年3月1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四醉酒驾驶鲁B×××××号轻型封闭货车在城阳区路口北侧发生事故。
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四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四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四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2、该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3、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件复印件、户籍信息、酒精检测记录、乙醇检验报告、证人王某、纪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在道路上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四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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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一)丁某驾驶的营运车辆核载19人,实载54人,超员173.7%。丁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二)敖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5人,实载61人,超员74%。驾驶人敖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营管理人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醉酒驾驶不一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等的行为;如果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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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归公安局的交管局管。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办理,交管局隶属于公安局。由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的下属职能部门交警支队立案并调查取证的,然后交检察院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审判机关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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