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华某在x医院工作,负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华某应他人请托,将未在x医院出生的婴儿,采取伪造分娩信息,套取《出生医学证明》20份。
2019年1月2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他人不符合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将虚假信息打印到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判决被告人华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关键词】刑事诉讼,医务人员,职务便利,出生医学证明,伪造身份证件
一.引言
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具虚假内容出生医学证明,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华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川1025刑初344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1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华某在x医院工作,负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华某应他人请托,将未在x医院出生的婴儿,采取伪造分娩信息,套取《出生医学证明》20份。
该20份《出生医学证明》经x县妇幼保健院认定均为假证。
(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某明知他人不符合取得相关国家证件的条件,采取将虚假信息打印到真实的空白国家机关证件上的方式,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他人不符合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将虚假信息打印到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2019年1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华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讨论
(一)诉讼经过:四川省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诉刑诉[2018]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4日、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意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二)被告人辩称:被告人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认为是违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即为不是在他们医院出生的婴儿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
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华某接到x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达x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证人证言:出生医学证明是国家统一制定,由卫计局管理,各地卫计局指定同级妇幼保健院代管。x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华某在医院医务部工作,主要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放射科、体检等工作。华某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是他们医院正规渠道领取的,上面的章也是他们医院的,只是记载的内容是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新生儿都不是在他们医院出生的。
(四)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罪名不当,予以更正。华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华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参考资料】
1.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在美容会所开展医学美容,致人死亡。
2.医疗纠纷:患者跳楼自杀,护士并非必然免责,这事更重要。
3.医疗事故罪:医生未对孕妇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擅自实施清宫终止妊娠手术,导致孕妇大出血死亡。
4.医疗风险:高危麻醉药维库溴铵被误认为是化痰药氨溴索,造成患儿输注中死亡,药剂师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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