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是实施国家法律规范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性环节,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但是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出现了如下几种典型的错误执法行为,本人以此文简要论述一下错误执法的表现、法律分析、社会危害和如何避免。
一、钓鱼式执法
(一)表现
“钓鱼式执法”也被称作“倒钩式执法”,表现为执法者与“钓钩者”合谋设下圈套,引诱民众实施违反行为,执法者实施处罚后,与“钓钩者”分享罚金利益的执法方式,多见于交通管理执法中。
(二)法律分析
1、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违背了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违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违背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社会危害性
1、对互帮互助、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沉重打击。
2、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严重伤害,使老百姓误会执法的目的就是为罚款,从而产生对抗情绪。
3、法治的尊严受到挑战,法治成了部分执法者和吊钩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二、曝光式执法
(一)表现
曝光式执法表现为执法部门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公之于众,以达到震慑违法者或让其他民众不敢违法的执法方式,比较典型的是曝光酒驾者的姓名和车牌号码。
(二)法律分析
1、依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2、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3、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法无授权即禁止。
4、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醉酒驾车者已被处以了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而现行法律并无没有明确授权可以进行公开曝光,曝光的做法,不啻于是法外加刑。
5、曝光酒驾者的做法在国内一些城市已有先例,福建甚至还公布过酒驾违法者的住址,但有先例并不能证明手段就没有瑕疵,先例并不能保证行为的恰当。
(三)社会危害性
1、滥用曝光式执法,损害违法者的名誉或尊严。例如卖淫嫖娼案件中公布查处现场卖淫女或嫖客的裸体照片或影像。
2、过度的曝光式执法可能引起逆反心理,增加公众的反感,导致被处理者的不满与愤怒。在这种逆反心理下,什么正面的效益,积极的社会效果都可能成了一句空话。
3、曝光式执法这种额外执法,可能造成公民对行政执法的怀疑与抵触,加剧了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矛盾,动摇公民对于法律的敬畏感,动摇公民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三、绑票式执法
(一)表现
绑票式执法表现为行政执法部门打着执法检查的旗号,扣押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逼迫相对人缴纳罚款的执法方式,多见于交通执法、城管执法中。
(二)法律分析
1、《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扣押行政相对人的财物,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我们可以看出:抽样取证不得超出合理数量,登记保存一般指就地封存,不得带离现场,不得超过7天。
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3、我们可以看出: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为30天,可延长30天,但需要告知相对人延长的理由,检测、检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扣押期限,但必须明确时间,而且要告知相对人,因此不能长期扣押相对人的物品,或者将是否缴纳罚款与返还物品相挂钩。
(三)社会危害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主要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纪守法,并非如歹徒绑票一样为了要钱。
2、行政处罚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手段并非只有罚款这一项,另外还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3、把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手段或者惟一手段,从轻里说是“以罚代管”,从重里说有“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的嫌疑。
4、单纯依靠处罚,很难达到“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纪守法”的目的。
四、关闭式执法(一)表现
关闭式执法,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管理或治理的目标,将某个行业或某种行为一刀切的全部予以关闭的执法模式,多见于环保执法、城管执法中。
(二)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我们可以看出:
1、停产停业是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能力的一种行政处罚,是行为罚的一种。
2、非经法定程序,即听证程序,不能责令停产停业。
3、停产停业通常应附有期限或要求,要求受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纠正后可恢复其生产和经营,不能无期限停产停业。
(三)社会危害
1、导致主政者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力观扭曲,做官当老爷,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
2、给群众造成朝令夕改的错觉,导致干群和政民等社会矛盾越来越紧张。
3、对创业、就业、收入、消费和经济增长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宁的因素。
五、连坐式执法
(一)表现
连坐式执法表现为因与涉嫌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遭受某种处罚或处分,多见于计生执法、交通执法中。
(二)法律分析
1、共同违法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主体共同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依法予以制裁的行为。
2、连带责任:表现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共同债务或共同责任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每个人都负有清偿或承担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3、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共同违法或法律的明确规定(例如交强险)。
(三)社会危害
1、连坐式执法容易让人联想到古代的“连坐制”。
2、连坐式执法实质上是一种羞辱式的惩罚手段,通过让违法人和其关系人没有面子、下不来台,以达到令其不敢违法的目的;
但这种执法方式会让相对人及其关系人产生极大的逆反心理,一旦放松管理,容易反弹。
3、连坐式执法利用人们的亲情、友情等,一人违法,亲友遭殃,造成家庭矛盾或社会不安定因素。
4、连坐式执法,于法无据、于情不通、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暴露出的是一种落后的人治思维。
六、隐蔽式执法
(一)表现
隐蔽式执法表现为执法部门未经公示或在隐蔽的角落设置执法记录设备,收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证据,进而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多见于交通执法中。
(二)法律分析
1、违背了行政公开原则。剥夺了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2、违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由于交管部门的告知程序并不完善,导致大多数司机并不知道自己已在同一地点违章多次,巨额罚款也随之而来。
(三)社会危害
1、增加了社会大众与执法机关的不信任感和对立情绪;
2、违反了执法公开透明的处罚原则,容易造成人人自危、处处提心吊胆的社会氛围;
3、无法达到第一时间制止或教育违法者的目的,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七、没收式执法
(一)表现
没收式执法来源于行政处罚财产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表现为没收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
没收非法财物表现为没收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多见于城管执法中。
(二)法律分析
1、《物权法》64条、66条分别明确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按照这些条款,诸如小摊贩摆卖工具这样的私人财产,城管实际上是无权动辄擅自给予“没收”的。
2、《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执法部门都可以行使没收处罚权。
(三)社会危害
1、单纯依靠没收群众的物品,很难达到“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纪守法”的目的。
2、直接侵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增加社会大众与执法机关的不信任感和对立情绪。
3、给群众造成执法者“抢东西”、“土匪”的错觉,导致干群和政民等社会矛盾越来越紧张。
八、如何避免
(一)学好相关法律法规
1、《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最新修正)
(二)学好国家的相关文件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
2、执法过程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三)培养悲天悯人的执法情怀,人性执法、柔性执法、关怀执法、多说法教育少暴力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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