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是深圳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06年7月入职,从事管理工作,月平均工资4500元,从入职以来公司就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给 赵先生办理和购买社会保险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的810元涨到2008年的1000元, 公司为赵先生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也从810元涨到了1000元,尽 管赵先生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其全额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一直不予理会,2009年4月中旬, 赵先生以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 赵先生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开庭审理之后,劳动仲裁庭做出裁决,驳回了 赵先生的全部请求。裁决书认为:公司已经为 赵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至于是否足额缴纳,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仲裁委不予处理。
赵先生不服,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之后,依然是判决驳回了 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赵先生对此难以理解,《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不是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吗?而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也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劳动仲裁庭和法院为什么都不受理呢? 其实, 赵先生遇到的困惑也是很多劳动者所面临的困惑,而这也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其实,从早在2001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个司法解释,就已经显现出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已经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尽管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畴,但是最高法院此一条款的立法本意就是将社保缴交标准等争议排除在受理之外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06年编著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此条的解释是: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保险制度,按照《劳动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及其职工征收、征缴和管理,这就将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权利义务,转化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权力内容,此时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应属于行政诉讼,争议双方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企业或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在近几年来,劳动仲裁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已达成共识,因企业欠缴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行使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不履行征缴职责,劳动者可以其行政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怎么处理和单位协商补缴社保,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
律师观点分析导读: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未按照员工工资标准缴纳,只是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员工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补缴。员工以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基本案情: 韦先生2006年11月3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领班,工资结构由底薪+加班工资+工龄奖+绩效奖组成。2015年6月23日韦先生因工受伤,在治疗和向社保局
导读: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为了缩减成本,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样做不仅不合法,而且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应该怎么做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钟女士2014年6月26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跟单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钟女士缴纳了社保。2018年3月钟女士发现自己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应发工资为5800元,但是公司一直
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一、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被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媒体爆光等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六条。二、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最近有许多“打工人”向作者咨询自己单位不交或者少交社保的问题,企业没有按实际工资水平给他们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但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和法院起诉时却被告知不属于受理范围,那么要求补齐社保和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是否有理由不予受理,“打工人”除了仲裁和起诉还有什么办法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
用人单位不帮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帮员工开设社保账户并补足社保费用;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必要时,可以前往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阅读提示: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等同于“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案情简介:1.2014年3月11日,王某进入某钢绳公司工作,某钢绳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1月20日,王某向某钢绳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一份,解除理由为某钢绳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安排保安对其实施暴力、胁迫、辱骂等侵权行为。2015年11月23日、12月8日,某钢绳分别向王
某公司员工小王,入职公司半年后,想起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金,就同单位协商,单位人事主管说,工资里每个月发放的都有500元的社保补贴,不会再给缴纳社保了。因为小王还准备在公司继续工作,也没有再追究这个事。两个月后,小王因加班费和部门主管发生了冲突,小王愤而辞职,并且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予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金。因为材料不全,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小王又诉至人
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2、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3、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4、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5、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产生纠纷
裁判要点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3、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
您好,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缴纳的,劳动者可以求助劳动监察要求补缴或补偿。
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缴费机构明确无法补缴,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进行一次性补缴,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否支持?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法律分析:如果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您向社保局投诉举报,要求补缴社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
末足额缴纳社保的处理方法和下文相同。 一、公司未给员工交社保去什么地方投诉 如果你的用人单位不给你购买社保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是他的义务来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就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另外,需要注意地是,职工在入职时一定要跟单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了纠纷
公司不交社保,劳动者可以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起诉。但是建议劳动者先与单位领导协商,要求补缴社保;然后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部门督促单位补缴;最后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法律依据:公司不交社保,劳动者可以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起诉。但是建议劳动者先与单位领导协商,要求补缴社保;然后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部门督促单位补缴
单位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违法吗企业不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该条规定对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不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企业需承担什么责任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失,想通过诉讼主张赔偿是有条件限制的。要明白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是什么意思?会对劳动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失?未足额缴纳社保:就是单位以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标准作为社保缴纳基数,给劳动者缴社保,比如,劳动者实际工资1万,单位却按照工资5千的基数缴,这就产生社保缴纳基数差,劳动者所需要缴纳的金额也就变少了。劳动者的损失:通常,社保也称为“五险”(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