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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足额缴纳社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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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足额缴纳社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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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许多“打工人”向作者咨询自己单位不交或者少交社保的问题,企业没有按实际工资水平给他们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但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和法院起诉时却被告知不属于受理范围,那么要求补齐社保和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是否有理由不予受理,“打工人”除了仲裁和起诉还有什么办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社保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企业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且向社保机构申请补办无果的情形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少缴和欠缴社保并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裁定中也明确指出: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天津高院发布的《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审理指南》也印证了上述观点,指南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以下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根据政策规定可以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地的;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争议的。

对于住房公积金,指南也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属于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综上,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应该向当地的社保征收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

如果读者不清楚自己所在地区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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