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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等同于“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情简介:
1.2014年3月11日,王某进入某钢绳公司工作,某钢绳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11月20日,王某向某钢绳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一份,解除理由为某钢绳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安排保安对其实施暴力、胁迫、辱骂等侵权行为。
2015年11月23日、12月8日,某钢绳分别向王某邮寄通知,要求王某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并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坚持离职,于12月11日前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2015年12月21日,某钢绳公司再次向王某邮寄通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2.王某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钢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709.42元、医疗费293.56元。
该委作出裁决,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中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等同于“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王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律师点评:
单位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员工以此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实务中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员工遇到单位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应该怎么办?律师建议员工最好是向社保局投诉,因为单位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是违法的,社保局应该处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二:一是某钢绳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某钢绳公司安排保安人员对其进行殴打。
首先,根据王某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社保缴纳明细,可以确认某钢绳公司已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情形,并不等同于“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王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其次,王某主张某钢绳公司安排保安对其进行殴打,此事后经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涉诉双方系因工资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并未查实王某所称之事实,王某也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王某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与某钢绳钢绳(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案号(2017)苏05民终8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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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辞职没有补偿。2、经济补偿金只是适用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跟用人单位是否有缴纳社保没有关系。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职工可以要求补交,无法补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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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不足额缴纳社保时,会让员工签字同意以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这样既给员工购买了社保,也不会有太大成本,虽然这种做法虽然也是不合规的,但因为有员工的签字同意,那么如果以后因为社保缴费基数产生争议时,公司可能一样要足额补缴,但也没办法以此为由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给员工买商业保险,用于后续赔偿员工的损失,比如发生工伤、生病等无法报销。对于这个,就涉及算经济账的问题,很多人不一定清楚,但公司老板可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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