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实践中是存在一些争议的,笔者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就遇到了这一问题,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三种观点:
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此观点认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民事责任还应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也即分公司无力承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观点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向总公司或分公司中的一方主张权利。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本案中雁塔区人民法院就是根据观点二判决两被告分顺序向原告承担支付余款及违约金责任的,所以在办案中应注意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查询有关案列,并根据自己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法有利规范的进行引用。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当民事纠纷出现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民事诉讼是一个相当专业的法律活动,很多案件需要由律师来代理当事人进行,因此,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案件诉讼受理费,还要承担一定的律师代理费,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当事人都会问到律师费能不能由败诉方承担,下面就由律师总结当事人可以向对方主张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往往会设立分公司,很多时候分公司会涉及到责任承担问题,那么总公司和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总公司和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也独立承担责任,分公
原则上,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人承担,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主张由对方承担。笔者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整理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12种情形,如下:1、通过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双方合同约定的律师费,
这要看二级公司之间的关系。(1)如果都是独立法人主体,那么上交管理费就应属于利润分配范畴。分公司:借:利润分配_上交上级公司管理费贷: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上级公司做相反的会计科目。(2)如果分公司属非法人企业,只是上级公司的全资的分支机构,虽然核算形式上是相对独立的,而非独立的核算单位分公司:借:管理费用——上交上级管理费贷: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上级公司:借:银行存款借:管理费用——下级上交管理费用
律师观点分析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律师观点分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后续纠纷处理程序多、耗时长、成本高,部分受害人为尽快获得赔偿款项,摆脱纠纷带来的困扰,权衡利弊后往往倾向于选择以和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后不再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协议签订或履行后,时常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导致“和而不解”,纠纷并未得到实质性化解,最终往往仍需通过
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
1、所有贷款都是第三方收款,有的是对公,有些可以对私放款,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第三方收款人没有风险。2、这是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规定的,专用名词叫做受托支付,就是贷款之后要根据你申请贷款的用途把贷款转给你的交易对手,第三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3、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
这个是无权申请再审,
除非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法人抽逃出资等情形哈,公司财产和员工是独立的。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多少赔偿,多长时间做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情形:
这要看二级公司之间的关系。(1)如果都是独立法人主体,那么上交管理费就应属于利润分配范畴。分公司:借:利润分配_上交上级公司管理费贷: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上级公司做相反的会计科目。(2)如果分公司属非法人企业,只是上级公司的全资的分支机构,虽然核算形式上是相对独立的,而非独立的核算单位分公司:借:管理费用——上交上级管理费贷: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上级公司:借:银行存款借:管理费用——下级上交管理费用
交通事故车主不签字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如果发生事故你是全责,但对方不签字,遇到这样的,你可以要求交警出具正式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有简易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才需要双方签字
收取佣金业务人员,是否需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对于此问题,虽然部分地区的司法部门存在疑惑和讨论,但争议并不多,因为从法理和常情出发,对于没有实际掌控资金的部门员工,其性质属于帮助犯罪类人员,因此,其退赔责任范围应该是其本身获得违法所得,也就是相关佣金或提成(如果工资也来自于赃款,也需要退赔)。当然,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看法,甚至也做作出了判决,认为提供帮助的从属人员
装修工人受伤业主若不是直接雇佣工人的,则没有责任。因为装修工人属于装修公司的劳动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认定为工伤的,受伤的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分公司若是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员工在公司吵架受伤如果与工作原因无关的,公司一般没有责任;如果与工作原因有关,可被认定为工伤的,则公司有责任,公司需要依法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房屋租售中介实施的诈骗: 1、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买房者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购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账户,由他们“代为保管”,利用办理购房手续的时间差,从事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获取中短期收益。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运作方式一旦出现问题,最终会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损失。如2006年天津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某房屋中介公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只有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后,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才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