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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雇主必须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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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雇主必须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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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9)鄂0303民初766号

一、【关键词】雇佣关系、雇主责任、劳务纠纷、劳动关系、伤残赔偿、护理费、单方鉴定、程序违法

二、【案情事实】2018年6月5日,原告胡XX在给被告王XX、王XX位于十堰市××花园村龙泉寺建造私人别墅的施工过程中被电击伤。

后与原告胡XX被共同施工的案外人王XX送往国药东风花果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住院期间由被告请护工护理原告胡XX12天,并支付了120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现原告胡XX因同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引起诉讼。

三、【审判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四、【委托代理人】湖北XX律师李熊

五、【争议焦点】

(一)雇主是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雇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单方鉴定是否程序合法?

(三)误工费和伤残赔偿标准是否合理?

六、【李律师代理观点】

(一)原告胡XX是专业的电工,其受伤是自身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故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王XX垫付的医疗费也应当由原告胡XX自行承担。

(二)原告胡XX诉请过高,且其自行委托鉴定,程序违法。

(三)原告胡XX作为成年人,且具备电工作业(安装、维修)资格,其因自身疏忽,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是导致其受伤的原因之一。

(四)原告胡XX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的误工费按230元/天计算的合理性。对其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应当按上一年度建筑业人均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认定。

(五)关于鉴定费分担问题,原告胡XX单方委托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所支付的鉴定费用,系其为证明其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计算依据而支出,被告王XX为本院依其申请依法委托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支付的重新鉴定费用,系被告王XX为反驳原告胡XX的部分诉讼请求而支出,故结合本案中的重新鉴定意见内容同原告单方委托所作鉴定意见内容不完全一致,对原告胡XX和被告王XX各自支出的鉴定费用,系原、被告双方为完成各自举证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双方各自负担。

七、【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XX按70%的比例应当赔偿87605.4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八、【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而引发的赔偿案件,雇主责任是指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和雇主因雇员履行职责而侵权所应承担的替代责任。

但原告本人是从事专业电工,明知带电不能作业,仍然在施工,缺乏安全意识,对造成自身的损害亦有过错,原告应适当分担损失,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承担各项损失的30%,被告承担各项损失的70%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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