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业态从业者面临的劳动和社保困境是比较多的,这也是近年来劳动法学界一直在研究和讨论的问题。现行劳动法更多是对标准劳动关系之下的劳动者提供保护,而新业态中通常存在的是一种非典型的、非标准的劳动关系。
目前,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法规的滞后与制度供给不足,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满足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障需求。
国务院在2019年8月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政策文件有了,更期待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
由于法律的缺失,使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比较困难。现在,很多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保障部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它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采取从属性的判断原则。
但平台用工在从属性判断上更为复杂,平台从业者的工作呈现劳动时间自主安排、自备劳动工具、奖惩制度源自客户评价等工作特点。
这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劳动关系时,难以将从属性的判断标准置于平台用工关系之中一一对应,进而不能用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作出判断。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该如何规制,就涉及到劳动法的管制与自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什么领域下要给予市场更大的自治空间?
这是在劳动法调整模式之下需要考虑的问题。 此外,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时间、劳动环境、劳动保护等基本劳动权益问题以及社保问题等,都是当下新业态发展中较为突出的法律短板。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日新月异,依托于信息互联技术的平台经济获得飞速增长,平台企业的不断发展促使平台型就业随之兴起,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日益增加。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一方面拓宽了劳动者的就业和增收渠道,另一方面则因平台从业者灵活的就业方式而使其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个前提:摆脱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禁锢《指导意见》规定的第一种和第三种类型分别对应的是劳动关系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一、有关法律依据及规范1、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主要参考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一、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问题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坚持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民主协商、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同时,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严格区分《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和实施后的矛盾性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矛盾纠纷不能照搬《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产生的矛盾应严格
合同无效的裁判依据关于合同无效的裁判依据,主要是由《合同法》第52条(《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的合同无效认定规则体系。(一)《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确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来自《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主要有五种法定情形: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应税改组合并对于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方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在同一控制下的应税改组合并中,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方应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计量各项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但按税法规定,在应税改组合并中应以各项取得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
目前市场中有的“小产权房”是政府规划改造的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楼盘,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这些房子以后可以补费办理房产手续,房产风险较小;而有些没有在政府改造规划范围,完全是黑房产,开发商盗用其他城中村改造手续或政府的规划文件欺骗购房者,房产风险很大。城中村改造中,许多村民能得到政府拆迁补偿的房屋,但也有一部分村民对此类房屋的产权不是很清楚。目前城中村改造房屋并不必然是小产权房。比如《西安市城中村改
产权制度改革是经济改革绕不过的坎。但是,产权制度改革不能孤军深入,解决国企股权分置如果有盲目性,很可能带来诸如腐败、贫富分化加速等社会问题眼下,中国经济界热点之一,是聚焦在“一个人”身上。这个人,就是郎咸平,他认为国企改制理应调动起广大投资者的热情,而现在的结果却是少数人的“狂欢”和国有资产的流失。郎咸平引出的争论,虽然才两三个月,却早已在情绪化轨道上滑了很远。有些交锋甚至偏离了论题本身,以致使不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充分评估了反腐败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针对贪污贿赂犯罪认定中的司法难题,结合当前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等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做出了明确回应,从而有助于消除实务争议、严密刑事法网。然而,《解释》的许多规定还比较粗疏,在理解和适用上很值得仔细研究
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侵财类犯罪案件中,对非现金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是开展刑事诉讼的客观需要。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存在混乱和矛盾之处。这些问题不仅长久以来困扰着辩护人,同时也困扰着各级办案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中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鉴定主体单一,难以适应
在我国刑法中,不仅有结合犯的立法例,而且为数不少。具体而言,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第一种类型:牵连型的结合犯。即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也就是行为人目的在于实施一罪,而以另一犯罪行为为手段,或目的在于实施一罪,而结果行为又相成另一罪。在我国刑法中,这一类型的结合犯有以下几个: 1、第171见第3款:“伪造货币共出售或者运输
来源:周光权 刑事法库
三、受贿情节与罪数关系——必须坚持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解释》关于受贿罪定罪情节、量刑情节的规定为处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挪用公款等罪的关系带来一些复杂问题。无论如何需要坚持的一点就是:对罪数关系的判断不得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一)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要求刑法上的重复评价是将一个定罪量刑事实反复进行评价,其所得出的结论可能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使被告人承担明显不利的后果,因而在刑法解释和适用
一、企业所得税中的权益性投资指什么1、企业所得税中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例如股息、红利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
导读: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裁判要旨】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
摘 要污染环境罪中的主观故意包括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和意 志,前者主要涉及对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污染物和污染行为的 认识,后者是在确证行为人排放、倾倒或处置污染物的情况下,可以直 接认定具有主观故意,但允许行为人进行反证。在认定犯罪既遂方面, 涉及对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行为的认定、危害后果的认定。污染环 境罪的共犯主要涉及单位内部的共犯认定和上下游犯罪的共犯认定。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犯罪故意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机关不仅对监视居住措施进行了重新定位,而且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场所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基本上重构了监视居住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根据新法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了相应修改。为了保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准确、统一、严格、有效地实施,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三类特定案件的范围、执行场所、通知及必要性审查等有较大
一、国有商业企业改革中的纯风险问题 国有商业企业改革中的纯风险问题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风险分为投机风险和纯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收益机会又有损失机会的风险。这种风险对于企业来说就是经营风险,其管理已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管理内容。纯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收益机会的风险,这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也是大量存在的,而且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致命打击。例如:几年前就有唐山林西百货大楼因违
司法实践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合同类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很多制度适用问题在买卖合同中都有体现,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很多问题也都是有偿合同交易中的共性问题。正确把握和处理审判实务中买卖合同纠纷的重点难点问题,能够对其他有偿合同纠纷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引。一、买卖合同内容欠缺的影响《民法典》第596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