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改革是经济改革绕不过的坎。但是,产权制度改革不能孤军深入,解决国企股权分置如果有盲目性,很可能带来诸如腐败、贫富分化加速等社会问题
眼下,中国经济界热点之一,是聚焦在“一个人”身上。这个人,就是郎咸平,他认为国企改制理应调动起广大投资者的热情,而现在的结果却是少数人的“狂欢”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郎咸平引出的争论,虽然才两三个月,却早已在情绪化轨道上滑了很远。有些交锋甚至偏离了论题本身,以致使不明就里的人觉得是不同利益阵营间的“口水仗”,而非学术争论。
郎咸平关于国企改制有关问题的一些观点,并不是新近才提出来的。他认为,目前国企改制,是“在法律缺位下的合法改制”,缺乏公正性;作为国有资产真正所有者的人民大众并没有参与权,缺乏透明性。
这,其实就是他对国有企业产权改制过程中出现的MBO(管理层收购)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批评的延续。这一批评,好几年前就出现过了。
去年初,一些地方搞“国退民进”指标化,舆论就已深入探讨过其中法律缺位与程序不透明的问题。
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讨论,由“郎顾之争”为总爆发,可是这一讨论却总是被引导到“到底该不该改”、“流失有多严重”、“选择流失还是选择贬值”等等问题上。事实上,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一直被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就是国企改制中的法律缺位问题。 关于改革,一直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说法。应该说,不断地试错是人类进步的有效途径,因此“不争论”也是改革进行的保障。但是,“不争论”只能说是政治
实践中,也有债权人以改制没有经过相应的批准和登记手续而要求宣告改制无效的情况。对此也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核心是解决债务的承担问题,不应在债务纠纷的诉讼中否认改制的效力。对于一些确需经有关职权部门批准才生效的改制合同,只要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的,都可以认定改制合同有效,并按规定确认改制后债务承担的主体。而对于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则属于履行改制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
阅读提示:医疗纠纷案件一直是民事审判领域的难点,往往审理周期长,事实认定较为困难。审理中,法官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就法律适用具体问题进行综合考量作出判断。为依法维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理念,在努力把握法规意旨及理解法条要义的前提下,从研究探讨观点交流角度,我们对此类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初步分析。一、一般规定(一)对“诊疗活动中”的理解“诊疗活动中”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可以找改制后的企业要求支付。2,建议向劳动局或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协调解决。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2021年11月26日和2022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先后召开联席会议,就当前“断卡”行动中各地反映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就相关问题形成共识。一、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适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络实施犯罪”的理解适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
Q1:非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约定适用外国法律解决争议?A:NO. 非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可选择约定适用外国法律解决争议。 “涉外合同”是指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具体如下:(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家好,我是焦律师。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疫情以来,整体经济还是受到很大的冲击,很多朋友,都在自谋出路,做个小买卖,直播带个货等等,这些都是一种新型的创业经历,那么国家目前也在鼓励自主创业。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聊聊第一个问题,经营主体的法律问题。 一、纠正一个误区,经营主体有那种重要么?很多朋友都觉得并不重要,那么在这里,焦律师很负责任的告诉你,经营主体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1、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肆掠。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全面展开,医疗物资紧缺成了一个焦点、难点和痛点。为了让医护人员能够安全的战斗在一线,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们不惧疫情,奔波努力筹集物资。 那么,在此次疫情期间的慈善捐赠,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个人或企业、其他组织可以公开募捐么?不可以。《慈善法》第22条明确规定,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果
1、变性手术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2、被害人承诺能否阻却犯罪。 这个问题曾在2008年的时候讨论比较激烈。当时司法部指定教材还将变性手术排除在正常的医疗行为之外,从而间接确认了医生做变性手术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主张变性手术不属于医疗行为的有韩友谊教授,他认为变性希望是心理问题,不是传统意义上生理疾病。另外,韩友谊还认为,被害人许可只在轻伤范围内有效,重伤和死亡都是无效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是公
二、顶账房交易的性质。因为建设方在取得顶账房作为已付工程款时,建设方考虑到房屋办理房产证及过户税费等问题,通常情况下,顶账房的产权并不首先办理在建设方名下,开发商和建设方仅签订一份顶账协议,确定某套房屋顶付给建设方。当建设方自行找到买受人后,开发商根据建设方的指示,与买受人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由建设方向买受人直接收取全部房款。从交易流程上看,建设方在交易时并没有取得该顶账房的产权,根据民法典的
依剧普法2021年8月随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阶段的结束,腾讯视频上线了一部扫黑除恶的网剧《扫黑风暴》该剧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筛选的真实案例改编,讲述了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中江省绿藤市,发生了一系列事件后“前刑警”李成阳、年轻刑警林浩在督导组的指导下,和专案组组长何勇共同协作将黑恶势力及保护伞成功抓获的故事,在该剧中涉及到了诸多的法律问题,下面就请跟随着王律师一起追剧一起学习吧~~~~ 该剧的
国企改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这部分法律关系做出规定,一切事项按照规定进行就可以了。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国企改制后的职工怎样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国企改制后的职工怎样补偿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
一、有关法律依据及规范1、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主要参考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一、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问题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坚持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民主协商、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同时,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严格区分《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和实施后的矛盾性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矛盾纠纷不能照搬《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产生的矛盾应严格
合同无效的裁判依据关于合同无效的裁判依据,主要是由《合同法》第52条(《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的合同无效认定规则体系。(一)《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确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来自《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主要有五种法定情形: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一,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3,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土地
裁判要旨尽管程序问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被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但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明确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其后的七项程序类事由并列情形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法律”显然指向实体法,不应包括程序性法律问题。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审不中止审理是否合法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再审事由进行再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一、企业改制先期需要研究的问题 要克服盲目改制,为改制而改制。改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改制的终极目的是八企业搞活,使企业具有健康的市场机能平等,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因此,企业改制决不是形式上达到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改制后,如果重新设立企业,其形式取决于企业形式、规模、技术特征等等方面特性,而不能据泥于公司的一种形式。 改革是一种利益的重新调整。毫无疑问改制工作也会涉及到各方利益重
应税改组合并对于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方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在同一控制下的应税改组合并中,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方应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计量各项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但按税法规定,在应税改组合并中应以各项取得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