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讨论,由“郎顾之争”为总爆发,可是这一讨论却总是被引导到“到底该不该改”、“流失有多严重”、“选择流失还是选择贬值”等等问题上。
事实上,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一直被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就是国企改制中的法律缺位问题。
关于改革,一直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说法。应该说,不断地试错是人类进步的有效途径,因此“不争论”也是改革进行的保障。
但是,“不争论”只能说是政治上的不争论、政策上的不争论。而在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法律是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与政策等相比,法律更具有刚性。
不断试错的改革和刚性的法律之间必然要出现强烈的冲突。这种冲突,有时候直接导致了一个社会层面的动荡。虽然冲突总是难免的,但法律界在改革进程中的缺位,应该说是冲突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
回顾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我们可以看到,改革进程中法律的修改往往都是被动的。从“红帽子”之争到国有资产的界定,往往都是先有案件引发了社会争议之后,再来修改相关法律。
虽然法律本身和社会发展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对于一些基本制度方面的问题,法律不能超前但至少也应紧跟吧。
可是我们看到的往往是法律界的集体失语。
单拿证券市场来说,虽然此前国内并没有证券法专业,但这并不意味着证券市场的法律理论就无人知晓,结果呢,一群经济学家加上几个法学人士,不知道怎么就炮制出这等制度来。
而“同股不同权”、“信息披露不够”、“行政审批主导”等等问题,难道就没有法律专家可以看到其后果么?到现在讨论“国有股减持”,法律界人士依然无语,难道就无人能够从法律上阐释“股权分置”之后的不同股份之间的性质,从法律上对国有股减持提出一个建议么?!
当前国有企业改制,直接涉及到《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而到现在,既没有人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也没有人从《民法》的角度来论证。
到底该怎么改,又是一帮经济学家、一群媒体加上一堆“管理者”在自说自话,老百姓依然是云里雾里。
这里只提一个问题,国有企业卖掉后,所有者权益应该如何体现?全民所有企业的销售款项是应该归中央还是归地方?这一款项的用途应不应该受到限制?还是应该作为对改革中受损者的补偿基金?至今也未见答案。
而企业的出让却热闹非凡。至于钱嘛,各地有各地的花法。面对这样的状况,法律界的人士应该作何感想?
产权制度改革是经济改革绕不过的坎。但是,产权制度改革不能孤军深入,解决国企股权分置如果有盲目性,很可能带来诸如腐败、贫富分化加速等社会问题眼下,中国经济界热点之一,是聚焦在“一个人”身上。这个人,就是郎咸平,他认为国企改制理应调动起广大投资者的热情,而现在的结果却是少数人的“狂欢”和国有资产的流失。郎咸平引出的争论,虽然才两三个月,却早已在情绪化轨道上滑了很远。有些交锋甚至偏离了论题本身,以致使不
实践中,也有债权人以改制没有经过相应的批准和登记手续而要求宣告改制无效的情况。对此也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核心是解决债务的承担问题,不应在债务纠纷的诉讼中否认改制的效力。对于一些确需经有关职权部门批准才生效的改制合同,只要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的,都可以认定改制合同有效,并按规定确认改制后债务承担的主体。而对于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则属于履行改制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有资产损失涉嫌的具体罪名包括询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犯前款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后款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资产流失归哪个部门处理?国有资产流失归纪检委、信访办部门处理。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如下:1.在发生
国有资产流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显性的流失,表现为通过暗箱操作、关联交易、甚至是成规模的资产转移将国有资产以见不得光的方式变成私人财产;另一种是隐性的流失,表现为过高的福利支出、工作中消费、任人唯亲以及劳动激励不足、出工不出力、生产效率低下。
国有资产流失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可以找改制后的企业要求支付。2,建议向劳动局或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协调解决。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罪的处罚规定,有哪些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八种:第一,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第二,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
1、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在财务管理中,违反
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你朋友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会有如下安置1员工身份置换2买断工龄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4拖欠欠缴费用支付
建议向管理部门投诉解决
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对于我国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一些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以及调查事情的原因,那么对于国有资产损失后应该如何进行定罪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怎么定罪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国有资产流失怎么定罪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人员可能被定罪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
国有资产流失归纪检委、信访办部门管,其调查工作由查处办和有关司(室)配合进行,具体流失形式包含不按照规定进行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违反法律法规等。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