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老人因福利分房制度得以承租国家或单位的公有住房,受传统错误观念影响,不少老人立下遗嘱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留给子女;
此外,子女在老人过世后争夺老人生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案例也并不少见。目前关于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否能够继承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这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不同法院针对类似案件常作出不同的判决。
传统观点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不能继承,因为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有住房承租权只是公民依据政策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承租人对所承租的公有房屋只享有自己居住的权利,而没有处分的权利。
随着时代的发展,近年来也有观点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其理由是根据实际情况,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转让、上市交易,该权利已成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经济价值和独立的财产性质,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作为遗产继承。
针对这一观点,虽然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范,天津、上海等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或多或少地体现出对可以继承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支持。
以《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为例,该条写明“当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户口离开上海市,或者承租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则该公有住房可以由原承租人在上海市有城镇常住户口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继续承租。
继续承租的个人可以由原承租人指定,若原承租人未指定,也可以参照财产继承顺序来确定。”
但在法律实务中,即便部分城市出台了在实质意义上支持公有住房承租权继承的规范性文件,公有住房承租权的继承仍要受到许多限制,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如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生前与其共同居住人能够继续承租该公有住房的关键性条件是必须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变更属于公房管理部门审查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因公有住房承租权继承问题提起诉讼常会被驳回起诉。
以天津市某案件为例,老人承租一套公有住房,并将该套房屋过户给三个子女中的大儿子。老人去世后,其他子女要求继承房屋,遭到大儿子拒绝。
根据天津市关于公有住房承租权置换的有关规定,原承租人置换承租权时,须经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同户籍近亲属同意方可完成。
但老人的其他子女如起诉要求大儿子履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超出了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针对案例中的情况,老人的其他子女可提起继承之诉确认遗产分割,然后再根据判决情况向房管部门申请,如房管部门未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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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老人因福利分房制度得以承租国家或单位的公有住房,受传统错误观念影响,不少老人立下遗嘱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留给子女;此外,子女在老人过世后争夺老人生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案例也并不少见。目前关于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否能够继承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这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不同法院针对类似案件常作出不同的判决。传统观点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不能继承,因为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案情简介陈某和汤某夫妻共生育两子四女六名子女,承租公房的租赁证上承租人为陈某,陈某去世后,租赁证未进行更名,小儿子陈乙一家仍与母亲同住。2013年案涉房产被征收,同住一户的家庭成员共同推举母亲汤某为房屋承租人,由其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取得房屋补偿款数百万元,汤某生前对该款项做出分配处理完毕。2020年汤某去世后,四位女儿起诉两位儿子,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其中父亲遗产即拆迁补偿款。两被告委托我们代
不能继承。首先,我国的公房制度,是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职工生活居住的一项福利性住房政策,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产权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承租人仅有使用权,故而公房不属于遗产不可继承。其次,公房承租权的变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继承。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原承租人死亡,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
不能继承。首先,我国的公房制度,是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职工生活居住的一项福利性住房政策,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租房产权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承租人仅有使用权,故而公房不属于遗产不可继承。其次,公房承租权的变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继承。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原承租人死亡,在本处有本市常住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本条是关于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为重要的不动产,它既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又可以作为生活资料。作为生活资料,房屋是满足公民“住”这一
公租房能否继承?撰稿人:鲍巧妮律师一、结论(适用于上海市):1、公租房不能继承,但公租房的承租人可以更名。2、承租人死亡的,更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有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原承租人的①配偶、②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③父母、④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2)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则由承租人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
一、公房承租权可不可以继承 公房承租权不可以继承。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对公有住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转让并获得差价。对公有住房进行拆迁,承租人可以直接获得拆迁安置。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可以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 公租房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当承租人符合租赁条件才享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权利,不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
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农村宅基地,很多人都认为老人去世后,子女有权继承宅基地,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当农户过世后,承包地也将会被集体收回,不存在土地的继承。这里所说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说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继承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两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县政府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凭证。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一、委托人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
公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
承租权一般是不可以继承的。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由于被继承人对公房没有处分权,只有使用权,所以其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承租权,而其同住人也不能继承,只能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协议。私房的承租人死亡后,租赁合同终止,继承人若想继承承租,应当重新签订承租合同,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承租权。
刘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刘甲夫妇与刘某在农村居住生活,小儿子刘乙在城镇落户工作。1998年村里分地时,刘某和刘甲夫妇作为一户共分得4.5亩土地,刘乙因户口迁出,没有分得土地。后刘某去世,刘甲夫妇和儿子刘小小继续耕种。现在土地被征收,每亩承包地补偿5万元,共得补偿款22.5万元,刘乙起诉,要求分割继承刘某所承包土地的补偿款。 那么,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城镇户口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如下情形,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手续。否则无法办理。只能继承房产。《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
公产房承租权的继承问题 公产房承租权能否继承?按照以往的政策规定,公产房是国家或集体财产,作为承租人其享有的是“公房居住权”,不能作为私有财产被继承。根据《继承法》,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其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等等。公产房承租权是对他人的房屋以居住为目的而加以使用的权利,不能随意的让渡和继承。同时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计划经济时代职工低收入的特殊状况而享
承租权一般是不可以继承的。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由于被继承人对公房没有处分权,只有使用权,所以其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承租权,而其同住人也不能继承,只能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协议。私房的承租人死亡后,租赁合同终止,继承人若想继承承租,应当重新签订承租合同,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承租权。
1、房屋承租权分为公房承租权和私房承租权,公房承租权按照规定承租人死亡后,其同住人是可以继续履行原租赁协议的,但私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权不能继承。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您好,原则上遗嘱需基于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可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订立,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留给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