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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承包人死亡后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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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承包人死亡后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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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刘甲夫妇与刘某在农村居住生活,小儿子刘乙在城镇落户工作。1998年村里分地时,刘某和刘甲夫妇作为一户共分得4.5亩土地,刘乙因户口迁出,没有分得土地。

后刘某去世,刘甲夫妇和儿子刘小小继续耕种。现在土地被征收,每亩承包地补偿5万元,共得补偿款22.5万元,刘乙起诉,要求分割继承刘某所承包土地的补偿款。

 

那么,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户内其他人员继续耕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基于人口,而是基于地。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农户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

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

因此,基于家庭承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本质,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

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且征地发生在成员死亡后,该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死亡时存在的承包收益,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刘乙的诉请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胡秀萍律师:1863356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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