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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死亡后,征地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不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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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死亡后,征地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不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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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死亡后,征地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不属于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不是农户成员,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户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土地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对已经死亡或丧失农户成员资格的,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只有现有农户成员才能获得。

同时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主要目的是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补偿,是对农民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已经去世的家庭成员不能成为享受补偿的权利主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农户的某一成员死亡后,因土地被征收所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理由如下:

第一、农户成员死亡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一方面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进行承包,而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身份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一直没有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而仅规定了承包收益的继承。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户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消灭,承包地仍由剩余的家庭成员组成的户继续承包经营;

农户的所有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第二、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主要补偿对象为被征地农户或其他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第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间是认定土地补偿费性质的主要依据。应当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间和农民丧失成员资格时间的先后认定土地补偿费的性质。

具体来说,一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已经死亡的村民没有获得土地补偿费的资格,即使是其身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的土地补偿费也不属于其遗产。

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后死亡的村民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在其死亡后才发放该部分土地补偿费的,应当纳入遗产范围,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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