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三、受益人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公租房能否继承?撰稿人:鲍巧妮律师一、结论(适用于上海市):1、公租房不能继承,但公租房的承租人可以更名。2、承租人死亡的,更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有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原承租人的①配偶、②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③父母、④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2)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则由承租人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
案情简介陈某和汤某夫妻共生育两子四女六名子女,承租公房的租赁证上承租人为陈某,陈某去世后,租赁证未进行更名,小儿子陈乙一家仍与母亲同住。2013年案涉房产被征收,同住一户的家庭成员共同推举母亲汤某为房屋承租人,由其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取得房屋补偿款数百万元,汤某生前对该款项做出分配处理完毕。2020年汤某去世后,四位女儿起诉两位儿子,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其中父亲遗产即拆迁补偿款。两被告委托我们代
许多老人因福利分房制度得以承租国家或单位的公有住房,受传统错误观念影响,不少老人立下遗嘱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留给子女;此外,子女在老人过世后争夺老人生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案例也并不少见。目前关于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否能够继承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这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不同法院针对类似案件常作出不同的判决。传统观点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不能继承,因为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如果判决没有判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如果判决判明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一方债务执行,自不待论。 实践中,常常有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是房子几套、车子几辆,还有大量存款。 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最新出台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
案情简介温涛与赵欣于1986年登记结婚,并生育独生女儿温暖,后两人因年轻气盛,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最终两人于1995年协议离婚,女儿温暖跟随母亲生活。几年后,温涛与马佳相爱,并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创造了一些财富,但却未生育子女。2019年,温涛重病住院,在此期间,马佳虽身体患病却一直近身照顾丈夫,时间长达一年,并为温涛购买墓穴,支出了13530元。2020年5月,温涛因病医治无效病故。温涛过世
关于香港与大陆之间的继承问题,涉及到香港与大陆法律规定的不同,本文从实务角度分析香港居民在大陆有财产时如何继承。本文主要讲述如何办理继承手续,秦嘉泽婚姻家事团队后续文章会就香港与大陆法律差异导致继承份额差异进行详细阐述。一、继承的方式有关继承,由于财产在大陆辖区,所以要遵从大陆有关的继承程序。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陆有关继承的手续有两种: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二. 公证继承与诉
亲人如果不幸去世,其亲人不清楚其支付宝的账户、密码,也不知道具体余额,可通过客服提交死亡证明、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查询到用户的相关信息。“新的民法典新加入了对于虚拟财产的解释,现在虚拟财产和实体财产都拥有价值,所以都算是遗产可以被继承。”邵律师说,像游戏账号里面的虚拟物品,是可以被继承的。“《民法典》将遗产统一概括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既然它们是财产,就可以被继承。”
对于农村宅基地,很多人都认为老人去世后,子女有权继承宅基地,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当农户过世后,承包地也将会被集体收回,不存在土地的继承。这里所说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说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继承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两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县政府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凭证。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不能继承。首先,我国的公房制度,是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职工生活居住的一项福利性住房政策,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产权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承租人仅有使用权,故而公房不属于遗产不可继承。其次,公房承租权的变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继承。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原承租人死亡,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
刘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刘甲夫妇与刘某在农村居住生活,小儿子刘乙在城镇落户工作。1998年村里分地时,刘某和刘甲夫妇作为一户共分得4.5亩土地,刘乙因户口迁出,没有分得土地。后刘某去世,刘甲夫妇和儿子刘小小继续耕种。现在土地被征收,每亩承包地补偿5万元,共得补偿款22.5万元,刘乙起诉,要求分割继承刘某所承包土地的补偿款。 那么,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城镇户口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如下情形,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手续。否则无法办理。只能继承房产。《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
不能继承。首先,我国的公房制度,是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职工生活居住的一项福利性住房政策,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租房产权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承租人仅有使用权,故而公房不属于遗产不可继承。其次,公房承租权的变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继承。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原承租人死亡,在本处有本市常住
法律分析:向法院提出异议,包括对法院管辖权的异议,法院冻结查封财产的异议,法院执行异议等。比如说,人民法院接受民事诉讼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主张;或是法院查封冻结财产错误;或是执行案件错误等等。向法院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司法补救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
《律师帮帮忙》是一档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的法律咨询服务节目,围绕老百姓生活中实际的法律困扰,邀请嘉宾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让观众轻松地明理知法。怀向阳律师作为常驻嘉宾律师参与了多期节目录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案情】杨某(父亲)与李某(母亲)系夫妻,生前育有三子。夫妇二人分别于1985年,2017年去世。原由杨某承租
法律分析:五保户死后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可以继承遗产,但如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可以继承遗产。如死者的侄子在生前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五保户进行相应的扶养责任,在死后可以继承当事人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
处理执行案件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判决最终沦为一纸空文。然而,有些案件,债务人名下虽无财产,但债务人配偶名下有财产,那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配偶名下的财产呢?近期,我们律师团队就通过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而促成案件成功办结,帮助委托人顺利追回全部欠款。成功案例2015年,B先生向A先生借款30万元,并提出其妻子名下有一套房可以作为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死者死亡,属于死者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和婚后取得共有财产的部分可以办理继承。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需要按照遗嘱指定执行继承。无遗嘱,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继承。所以,无遗嘱指定他人专门继承前提,死者和前妻生育的子女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死者死亡,属于死者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和婚后取得共有财产的部分可以办理继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已经开始实行了其中就有关于父母房产继承的问题新规有哪些改变?还有子女不能继承的房产?……一起来看看“继承权”新规的改变新的继承权增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立遗嘱在我国并不普及,因为在常人的观念中,遗嘱就等同于“将要去世”,有种不安的感觉。即便是很多老年人有立遗嘱的想法,但是除非必要,他们是不愿意公开立遗嘱的。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建设速度加快,不少年轻人走出农村,到城市安家落户。这时子女是城镇户口,而父母还是农村户口,当涉及农村房屋遗产继承时,问题就来了,城镇户口的子女能否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呢?一、城镇户口的子女能否继承父母的农村宅基地?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