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能否继承?
撰稿人:鲍巧妮律师
一、结论(适用于上海市):
1、公租房不能继承,但公租房的承租人可以更名。
2、承租人死亡的,更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有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原承租人的①配偶、②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③父母、④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则由承租人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新的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新承租人:原承租人的①配偶、②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③父母、④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3)“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3、根据以上结论,当承租人去世时,若其中一人户口在公租房内,而其他继承人户口不在公租房内,此时户口在公租房内人不一定成为承租人,只有户口在公租房内并且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才能成为承租人,否则就是和其他户口不在的继承人是同等协商的。
4、根据判例:如果承租人去世以后,未变更新的承租人,此时若公租房动迁,则相应的动迁利益可能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也就是说公租房虽不能继承,但公租房具有财产利益,当其财产利益转化为具体可确定的财产时,就可以继承了。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2001年6月28日 沪房地资公[2000]98号)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
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三、相关判例
一、认为有财产利益,如遇动迁等财产利益可继承
(2019)鄂01民终3088号
(2017)京02民终4114号
二、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2018)冀0730民初360号
(2018)川18民终144号
三、不属于遗产,法院不予处理
(2019)京0106民初5583号
四、公租房不能赠与,变更承租人需具备特定的条件
(2021)京0108民初14819号
(2020)沪0113民初24933号
(2020)沪02民终11573号
公租房能否继承? 作者:鲍巧妮律师一、结论(适用于上海市):1、公租房不能继承,
租赁的公房,不是个人财产,个人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不是遗产,所以不能完全适用继承。一般的,租赁公房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由与其一个户口本且生前与之共同居住的家人继续承租而不是继承,但由谁承租,公房所属单位有决定权。
公租房一般指公共租赁房,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公共租赁住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能否作为法定继承给子女?民法典公租房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不可以继承给子女,公租房是公房,属于公有财产。公租房承租人只有租住权,没有所有权,而租住权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可以变更承租人。
公租房不可以买卖。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
名下有公租房可以继承房子,但不能继承名下该公租房。只要继承遗产的人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该房产属于依法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均可合法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
一、北京公租房如何申请北京公租房申请手续比较简单,申请人携带身份证等资料前往前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即可,具体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家庭携带上述资料前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4、市住房保障管
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何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一、有稳定工作是指: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一、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3、无住房。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无
案情简介陈某和汤某夫妻共生育两子四女六名子女,承租公房的租赁证上承租人为陈某,陈某去世后,租赁证未进行更名,小儿子陈乙一家仍与母亲同住。2013年案涉房产被征收,同住一户的家庭成员共同推举母亲汤某为房屋承租人,由其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取得房屋补偿款数百万元,汤某生前对该款项做出分配处理完毕。2020年汤某去世后,四位女儿起诉两位儿子,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其中父亲遗产即拆迁补偿款。两被告委托我们代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达到18岁,在城区有一定收入和稳定的工作,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2、有稳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
一、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三水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城镇职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含80%)。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4、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赠
许多老人因福利分房制度得以承租国家或单位的公有住房,受传统错误观念影响,不少老人立下遗嘱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留给子女;此外,子女在老人过世后争夺老人生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案例也并不少见。目前关于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否能够继承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这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不同法院针对类似案件常作出不同的判决。传统观点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不能继承,因为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公租房不能继承给孩子。公房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公房承租人只有租住权,没有处分权。公房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至于承租人子女续租问题,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承租人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合肥公租房怎么申请?合肥公租房分三种,分别是: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市区无房家庭三种!每种的申请方式都不一样,具体申请方式如下:(一)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居委提出申请,如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可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咨询解答1、公租房无权继承,只能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对于农村宅基地,很多人都认为老人去世后,子女有权继承宅基地,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当农户过世后,承包地也将会被集体收回,不存在土地的继承。这里所说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说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继承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两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县政府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凭证。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一、委托人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
一、公租房轮候1、公租房轮候是指有关部门对你的申请审核通过。根据《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2、公租房轮候即集中受理申请轮候的,按照申请人在本
1、公租房无权继承,只能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公产房只能过户,不能继承。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3、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4、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