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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补偿决定应对土地院落、空地价值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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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补偿决定应对土地院落、空地价值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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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补偿决定应对土地院落、空地价值予以补偿

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过程中,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争议,征收房屋仅仅按照房屋本身的面积进行评估、补偿,而对土地院落不进行补偿。

很显然,这样的补偿方式征收方很同意,但是又会损害到被征收方的补偿利益。那么,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是否应该对院落、空地的价值进行补偿呢?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08年,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区棚改办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王某在该区有两套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地产评估公司对王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因为王某坚持要求按照“拆一还一”,原址回迁,没有与棚改办达成补偿协议,后来王某搬离了房屋。

2015年,区政府对王某作出补偿决定,王某起诉,法院判决撤销原补偿约定,由区政府对王某的补偿重新裁决。2016年,区政府再次对王某作出补偿决定,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依然判决撤销,区政府重新做补偿决定。

2017年,区政府又一次对王某作出补偿决定,王某又一次向法院起诉撤销,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关于空地、院落的补偿问题认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规定,在对房屋进行征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应当对房屋的所有权人土地的使用权人进行适当的补偿,被征收人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应当被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的时候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没能体现出对土地院落、空地价值的补偿等事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所以说,对于被征收人拥有合法的使用权的院落、空地,征收人应当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如果只对房屋面积,而不对院落、空地进行征收补偿,显然违法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如果,当事人认为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补偿决定,由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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