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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村委会不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乡、镇政府是否有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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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村委会不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乡、镇政府是否有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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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村委会不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乡、镇政府是否有权监督?

我们知道,在农村,一般说来,土地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可以承包本集体经济的土地,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当土地被征收的时候,对于土地补偿款,一般是由征收部门统一支付到村委会的账户,然后再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土地补偿款在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分配比例,然后向村民进行分配。

当然,在实践中会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各种原因,村委会未向村民进行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那么,对于村委会不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行为,乡、镇政府是否有权监督呢?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256号】

于某为辽宁省某村的村民,2004年,该村撤村撤组,规定资产仍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领取2万元安置补偿费。

于某因为从部队复员之后,被安置到了某公司工作,所以没有给予安置补偿费。2013年,因为某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于某的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为了分配征收补偿费,经过投票表决,制定了补偿分配方案。

于某向区政府申请发放土地补偿费,区政府认为于某不具有分配资格,口头决定不予发放土地补偿费。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政府不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决定,并对其发放两项费用,被法院驳回起诉。

于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村委会不依法履行向村民发放征收补偿款的行为,乡、镇政府有权进行监督,责令改正。在本案中,经过撤村撤组,保留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对村委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区政府有权作出答复。

但是,于某已经被安置为国有企业职工,已经丧失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所以不具有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

同时,最高院指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以口头的形式作出答复不妥。

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一般来说,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关键。如果村民没有被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获得土地补偿款,村民对此不服,是可以申请乡、镇政府进行监督的,当然,如果是村委会私自截留土地补偿款,吃里扒外,村民也是可以针对该违法行为申请乡、镇政府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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