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被继承人王老太太于2015年12月在北京某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明确自己名下的房产由两个女儿各继承一半。由于大女儿照顾自己较多,2020年8月,王老太太又留下自书遗嘱,决定在自己去世之后,房产由大女儿继承。
2021年5月,王老太太去世,两个女儿就继承房产问题发生争议。
律师分析
《民法典》继承编取消了于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再立遗嘱的,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新旧法律衔接阶段,会存在不同情形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以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为例):
1、《民法典》实施以后,立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
对于该种情形,立遗嘱以及去世的时间均是在《民法典》生效以后,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按照该遗嘱分配遗产。
2、《民法典》实施以前立有公证遗嘱,实施以后立有自书遗嘱
在《民法典》实施以后,立遗嘱人以自书遗嘱的方式,否定了之前的公证遗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以时间在后的自书遗嘱为准分配遗产。
3、《民法典》实施以前立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去世的
这种情形争议性比较大,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两份遗嘱均形成于《民法典》实施以前,《民法典》实施以后,立遗嘱人没有再立遗嘱,应当适用原《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有最高效力,不管其时间在前还是在后,都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均形成于《民法典》实施以前,但是立遗嘱人在《民法典》生效以后去世,应当适用《民法典》,理由是立遗嘱人去世时继承才发生,才涉及到遗嘱继承问题,此时《民法典》已经生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对于上述情形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关键在于对该规定中的“法律事实”如何解释、认定,该“法律事实”是否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
法律事实,是指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各种事实,即发生权利的产生、消灭或者变更效力的各种事实。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可能需要几个法律事实。事件,是指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的法律事实,如人在死亡的同时,发生继承法律关系;
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前留有遗嘱的行为,基于其意思表示,人为的改变其遗产的继承方式,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两个法律事实具备:有效的遗嘱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件,结合在一起,才能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关系。
上述情形中,两份遗嘱形成与《民法典》生效之前,但是被继承人死亡的事件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因此该法律事实一直持续到《民法典》生效,因此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后立的自书遗嘱能够否定前面的公证遗嘱。
4、《民法典》实施以前立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去世的
立遗嘱以及去世的时间,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应当适用原《继承法》,遗产继承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
律师结论
上述案例中,虽然两份遗嘱的订立时间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但是被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去世,其法律事实一直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之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后立的自书遗嘱否定了在前的公证遗嘱,应当按照自书遗嘱分割遗产,这也最大了限度的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关法律规定
原《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1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3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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