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原则: (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三)混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结婚实质要件为: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4、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依据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婚姻缔结地法来判断,如果婚姻实质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而有效,则该婚姻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有效。主张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婚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且这个冲突原则也比较简单易行,一些国家也认为婚姻涉及公共秩序,不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不承认其效力。 这个原则目前在世界上得到了普遍的采用,包括美国许多州、拉美一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民法典》对涉外婚姻并未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
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如下: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需具备的要件之一;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如下: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需具备的要件之一;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有什么规定民法典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
裁判要旨尽管程序问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被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但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明确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其后的七项程序类事由并列情形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法律”显然指向实体法,不应包括程序性法律问题。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审不中止审理是否合法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再审事由进行再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依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以建设为目的直接使用集体土地的,现行法律对权利主体、使用目的、取得程序及使用方式等都有严格限定。例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国,建设用地使
新《广告法》明确界定了何为虚假广告,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对烟草广告限制更为严格,明确大众媒介发布责任,进一步严格规范媒体发布广告行为。那么新广告法颁布实施后,应该如何适用这部法律呢?一、突破“广告费用”前提限制依法处罚违法广告现行《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
一、出让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1、土地用途,有居住、工业、商业、科教文卫、综合或其他等五大类用途。2、改变出让土地用途是一种实质性的权利变动,需要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如果是每一大类之中的土地用途改变,则应采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法律形式,如由教育用地变更为体育、卫生、科技用地等;如果跨越类别改变土地用途,就必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续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予以明确,全文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请求明确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
一、民法典中民事纠纷法律适用原则民事纠纷法律原则有,法律适用,优先适用特别法,效力范围《民法典》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劳动者主体的法律适用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16周岁开始,终于退休,这与民事权利能力明显不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依法取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劳动行为能力以具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行为能力。如患有精神病不能从事劳动的16周岁以上的公民虽然有劳动
为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流转收取通道,自2020年10月1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断卡”行动。目前,涉及收买、提供银行卡(包括实体卡、账户、密码及U盾)刑事案件被告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为获取好处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被称之为“卡农”;另一类是向“卡农”收买银行卡再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被称之为“卡商”,“卡商”是打击重点。在无法证实“卡商”、“卡农”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构成共犯的前提下
案例:A公司承建了某建筑程后,将其中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甲某,甲某招用了王某等人在该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后2020年7月因王某在该工地中劳动时不慎从高处跌下后受伤。2021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该案恰逢《民法典》于2021年1月施行,对于民法典施行后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后的法律适用问
案件情况被继承人王老太太于2015年12月在北京某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明确自己名下的房产由两个女儿各继承一半。由于大女儿照顾自己较多,2020年8月,王老太太又留下自书遗嘱,决定在自己去世之后,房产由大女儿继承。2021年5月,王老太太去世,两个女儿就继承房产问题发生争议。律师分析《民法典》继承编取消了于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再立遗嘱的,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新旧法律衔接阶段,
『案情简介』2012年王某与银河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其为银河公司加工制作板房,所用材料为玻纤聚苯保温板,约定保修期为2年。王某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后,银河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后王某为追索欠款诉至法院,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立案(应系案由错误)。银河公司应诉后,认为板房存在质量问题,即所用材料不符合承重标准,并对板房质量申请了司法鉴定,同时提出了反诉。鉴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1、必须是异性男女。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在我国机动车采取登记制度,机动车必须在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在登记簿上载明所有权人和车况信息,并颁发行驶证,未登记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登记的机动车实际驾驶人与登记的所有人不一致,这种现象多存在于朋友之间借车、公车(登记所有权人为公司企业单位的车辆)、租赁车辆等,也大量存在着车辆借用人、使用人或者承租人等非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在登记权人不知情、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转卖于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