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没钱还债,保证人就要倒霉?保证人签署了合法的担保协议,就当履行担保义务,这毋庸置疑。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郑某兵作为借款人返还原告出借的资金27.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并认定被告徐某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019年,被告郑某兵向原告郑某飞借款28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其表哥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后因郑某兵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在多次催讨无果后,郑某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兵归还借款,并由担保人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依职权向公安调取相关材料,并全面梳理原告郑某飞在法院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发现郑某飞可能存在违法放贷情形后认为,有必要依职权查明涉案资金来源,遂前往银行调取原告银行贷款情况。
经查,郑某飞出借涉案资金时,尚有多笔银行贷款未还清。
柯城法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原告郑某飞作为同一出借人,自2018年至今,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且出借案涉资金时,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故本案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被告郑某兵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故被告徐某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郑某飞不服,提起上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飞对于案涉借款资金来源的陈述,违反了民事诉讼“禁反言”的原则。根据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个人信用报告,再结合郑某飞在法院涉民间借贷案件涉诉情况,一审法院依法认定的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结合交易惯例,适度强化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应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于重点审查的案件,可采取单独询问、交叉询问等方式,对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证据审查,必要时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五十二条,对上述规定的适用提供了指导: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
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推定“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还款,法院判决担保人周某承担借款本息连带清偿责任。万幸的是,这份借款合同有违法之处,依法无效,周某才摆脱了责任。2007年8月26日,义乌人阮某以经商缺资为由,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约定借期为一个月,逾期从借款之日起支付违约金。阮某出具了借条,周某在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同日,阮某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讨,阮某一直未归还借款
一、不担责的五种情况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担保而言,债权人未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2.超出保证期限的。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5.主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2.超出保证期限的。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5.主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
遇到以下5种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一、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限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
遇到以下5种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一、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限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
一、担保人不担责的协议应该如何约定1、担保人不担责的协议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订立单独的书面协议进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恶意串通致合同无效怎么认定一、“恶意串通”的含义。包括《民法典》在内,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恶意串通”作出明确界定,通常说法将“恶意串通”定义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实施;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实施该行为可以获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过减少支出而间接增
具有经常性、营业性、职业性的外观特性,已经超出了正常民间借贷的合理限度,封某从事放贷业务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从事放贷业务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属于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因借款合同自始无效,故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应先扣减该期间借款人应付案涉借款资金占有期间的使用费,超出部分应视为借款人对案涉借款本金的返还,按此
一、抵押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吗?抵押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你好,想知道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就要知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债权人无过错”,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既无过错,也不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而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
合同无效和不成立有何区别
合同无效但不返还房款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去法院起诉。也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款,法院判决退还拒不退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为了防止转移房产不能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强行占有房屋是违法的,因为合同本身无效,不能用私权力解决问题。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1编者按关于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中,合同当事人及具备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笔者在前期文章中进行了分析。在分析中,笔者对撤销之诉和确认无效之诉的特点及优劣进行对比后,认为确认无效诉讼的优势在于其不受行权期限的限制。有读者对此提出质疑,笔者特解读本公报案例裁判观点予以说明。*2裁判概述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如果医院能尽责及时将产妇收入院治疗,适时进行剖宫产终止妊娠,那么孩子就不会死亡。一审判决后医院上诉。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芝民综初字第30号原告:李某某,女,1 9 8 8年9月1 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原告:张某,男,1 9 8 6年1 2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毓璜顶医
阴阳合同避税哪方担责签订阴阳合同确实可以给当事人带来非正当利益,但这是一种违规行为。这种掩盖非法目的的做法暗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双方都要承担避税的责任,其中不知情的一方可以免责。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避税是违法的,税务机关一旦查实的话,要追缴税款,而且要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数额到了一定程度要受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作为纳税人,如果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交税款10%以上的,处
当债务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我国法律至今未曾涉及,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行为的认识和做法也存在明显分歧。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解决好以下三方面问题: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已经被认定为诈骗。如果构成诈骗罪,则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否则,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其理由是根据最高院的两个复函: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0)民他字第38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债务已经过了担保期限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的。按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债务已经过了担保期限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的。按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