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我国法律至今未曾涉及,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行为的认识和做法也存在明显分歧。
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解决好以下三方面问题: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已经被认定为诈骗。如果构成诈骗罪,则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否则,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
其理由是根据最高院的两个复函: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0)民他字第38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对财产犯罪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坚持追赃的意见,主张对被害人要求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另一个就是上文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9月6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
从以上两个复函可以看出,债务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判断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的依据。2、担保人有过错的,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债务人构成诈骗,则主合同无效。如果担保人有过错,则应该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以下数额。当然,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那么,担保人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3、至于诈骗与否的问题,需要由法院作出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不能按常人的理解去评判。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已对王某立案侦查,但由于立案也不一定能进入审判环节,王某只是涉嫌犯罪,并没有确定有罪,所以王某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并不具有确定性。
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予以认定,而不能简单地凭其他司法机关的有关文书予以认定。
一、主债务人违法担保人是否担责担保人只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责任,主债务人违法的,担保人对主债务人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
一、担保人不担责的协议应该如何约定1、担保人不担责的协议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订立单独的书面协议进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
一、不担责的五种情况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担保而言,债权人未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即劳动力派遣。它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2.超出保证期限的。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5.主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
一、担保人如何免责 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有: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7、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8、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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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样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第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第三,支付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债务已经过了担保期限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的。按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农民洪某购一货车,挂靠于该县某运输公司。2003年12月6日,受雇洪某的驾驶员李-东行车途中,在广西靖西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李-东死亡。2004年3月9日,经当地有关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的责任原因为:李-东所驾驶机动车况不良,是引起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东的4名法定继承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被告车主洪某认为该起车祸系李-东不注意行车安全,责任应由李-东自负。被
车停在小区车胎被扎,物业公司如何担责?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共财物有看管维护义务,那么业主将车子停在小区,但是车胎被扎,物业公司要不要担责?淮安某小区业主赵某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期间,赵某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制定的停车位上,不料第二天发现车子左前轮被扎了两个洞,后换胎花费了600元。赵某认为,自己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物业公司就应该对他的车子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现在,物业公司失责导致他
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单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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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如何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
一、连带担保人怎样脱责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债务转让、保证债务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欺诈担保人等情形时,连带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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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没钱还债,保证人就要倒霉?保证人签署了合法的担保协议,就当履行担保义务,这毋庸置疑。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郑某兵作为借款人返还原告出借的资金27.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并认定被告徐某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2019年,被告郑某兵向原告郑某飞借款28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其表哥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