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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院和人社联合发布10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件九: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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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院和人社联合发布10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件九: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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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九: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2018 年 2 月苏某在某煤矿工作,工作内容为操作夯车、维 修机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苏某月工资 11000 元,工资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并由苏某在财务 部门签字确认。

2022 年 3 月,苏某酒后操作夯车卸车,煤矿认 为苏某违反安全生产操作制度,解除了与苏某的劳动关系。当月 苏某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煤矿 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121000 元。

煤矿 在答辩意见中表示,苏某的请求事项已超出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处理结果驳回苏某的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 系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时 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一年。

本案中,劳动者苏 某与某煤矿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苏某在长达四 年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 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

且案件 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煤矿一方提出了时效抗辩。经庭审调查, 苏某的仲裁申请超出申请时效的情况属实,且无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仲裁委员会依法对苏某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本案的争议在实务中较具典型性。本案的劳动者因超出劳动 仲裁的申请时效,且用人单位一方以超时效提出抗辩,故劳动者 的仲裁请求最终未得到支持。

劳动争议处理实务工作中,对双倍 工资超时效问题存在整体概括性超时效和按月度超时效两种观 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罚则,并非劳动报酬,故对 双倍工资仲裁申请时效的认定不应参照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计算, 而应当将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作为一个整体,概括性认定超时效 问题;

即双倍工资请求的仲裁申请时效不应适用《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特殊时效规定。此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在立案阶段不审查时效, 这一规定符合我国法律理论界关于时效问题的定义,即超时效属 于仲裁被申请人 (诉讼阶段被告) 一方的抗辩权,而裁判机构不 应主动审查。

故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并未主动审查当事人仲裁请 求的时效问题。该案是双倍工资超时效问题的典型案例,具有示 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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