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 2.北京比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3.重庆英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 4.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5.孙夕庆申请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6.吴振永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7.王素芳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8.汪忠友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9.吴波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10.张国良等26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5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以徐万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侦查机关追缴扣押的涉案财产及违法所得,依法返还投资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3年7月19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认定有关资产属于非法集资款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资产,裁定将认定的资产依法追缴,并交付给沈阳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返还投资者。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和平公安分局)在该案侦查过程中,除查封、冻结(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中依法追缴的财产外,还查封了前述刑事判决、裁定追缴财产范围以外的4套房产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3份保险合同。其中的一份保险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查封令冻结了保单权益及孳息。徐万斗刑满释放后,向和平公安分局申请刑事赔偿。 裁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徐万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所判处的刑罚及依法追缴财产已执行完毕。徐万斗要求返还的4套房产及3份保险合同均不在刑事生效刑事裁决范围内。且和平公安分局不能证明该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财产。据此,侦查机关在生效裁决确定范围以外继续查封、扣押的房产及保险合同,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应依法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因案涉的一份保险合同现已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冻结,故对该合同相关事宜,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遂决定由和平公安分局对不在刑事判决、裁定追缴财产范围内的4套房产以及两份保险合同予以解除查封、冻结。 典型意义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措施并无不当,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且对涉案财物已作出明确认定之后,公权力机关应对涉案财物及时作出相应处置。如对生效刑事裁判未予认定的涉案财物继续查封、冻结,则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违法扣押、冻结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产权,依法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合法产权,一方面也对于公权力机关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2.北京比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北京比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于2000年6月成立。2004年4月至 2006年11月,曲铁良任比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比特公司自主研发了《彩票大赢家》《双色球大赢家》《3D大赢家》《足彩大赢家》等分析软件,为彩民提供服务。2007年5月18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以下简称望城区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对曲铁良立案侦查,后该局扣押了比特公司电脑主机4台、服务器6台、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12张及账本、会议记录本等,责令比特公司汇款27.32万元至望城区公安局账户暂扣。6月1日,曲铁良被刑事拘留。6月28日,望城区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7月7日,曲铁良被取保候审。从7月 6日起,望城区公安局陆续将扣押的财物退还比特公司。8月9日至11月6日期间,望城区公安局共退还比特公司服务器6台、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12张。2008年4月23日,望城区检察院以曲铁良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批准逮捕,并于4月25日执行逮捕。因其患有心脏疾病,于4月30日经批准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8日,望城区检察院认为曲铁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12月8日,望城区公安局将扣押的电脑主机4台退还比特公司,同月23日将暂扣款 27.32万元退还比特公司。2011年12月,曲铁良、比特公司以望城区公安局错拘错捕、扣押公司及私人财产造成损失为由,向望城区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第一,望城区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扣押了比特公司用于经营的电脑主机、服务器、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现金及帐本等物品,导致比特公司无法经营,实质上造成了比特公司的停产停业,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房屋租金、水电费、留守职工工资。第二,望城区公安局无法举证证明退还时电脑能正常使用,故从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角度出发,望城区公安局应赔偿比特公司电脑维修和数据恢复费用。第三,望城区公安局于2007年5月31日扣押比特公司27.32万元,于2010年12月23日退还,应支付相应利息。据此决定由望城区公安局赔偿比特公司房屋租金165000元、电费4590.02元、职工经济补偿80000元、留守职工工资20000元、电脑维修费24800元、被扣押款利息14593.43元,合计308983.45元。 典型意义 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虽有权利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但也应同时注意对涉案企业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予以保护,避免由于措施的不当导致涉案企业、人员造成额外的损失。《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明确强调,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亦明确指出,应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因此,在各类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提倡做到依法公正办案和审慎保护产权的司法执法平衡。本案中,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对企业用于经营的设备等物品予以查封,导致企业无法经营,并造成相关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思路和法律适用,对于产权保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3.重庆英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日,重庆英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广公司)分别与重庆鼎利茂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利公司)、广东邦家健康产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九龙坡区某商业用房负一层、一层出租给前述两公司。因两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公安局)于2012年5月15日决定立案侦查,同日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并对该两公司相关承租场地内的涉案物品及车辆进行就地扣押。因涉案物品不宜移动,九龙坡区公安局将其置于该两公司承租场地内。自2013年5月22日起,九龙坡区公安局将腾退的物资置于英广公司、重庆亚城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城公司)车位内。九龙坡区公安局在使用英广公司、亚城公司物业期间,造成物业管理费、车位租金、水电费等损失。因九龙坡区公安局分别对英广公司、亚城公司的申请作出决定,对其损失不便计算,后经英广公司、亚城公司协商同意,将此部分损失的主张权利单独归为英广公司享有。英广公司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九龙坡区公安局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九龙坡区公安局在决定对鼎利公司、邦家公司立案侦查后,对上述公司相关承租场地内的涉案物品及车辆进行就地扣押,并将其置于承租场地内的保管,虽然九龙坡区公安局未对上述物业进行查封,但客观上占用该物业,且在查明英广公司与刑事案件无关的情况下,未及时将案涉物业移交给英广公司,给英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此决定由九龙坡区公安局赔偿英广公司1083300元。 典型意义 公权力的行使,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依法运行可以造福人民,违法行使则可能损害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本案即是一起因刑事扣押措施不当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侦查机关虽未直接查封、扣押赔偿请求人的财产,但客观上占用了其物业,且在查明该公司与刑事案件无关的情况下,未及时将案涉物业移交,属于采取扣押措施不当,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促进公权力机关严格规范办案程序,依法审慎采取措施,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意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产权等,均具有一定的规范引导作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4.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魏振国原系泸州市无线电监测站服务部(以下简称无线电服务部)经理,该服务部于2002年8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即天新公司,魏振国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无线电服务部自1993年起建立账外账(即小金库)资金,1998年起小金库的收入由魏振国掌管使用。2006年4月,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纪检部门移送的魏振国涉嫌犯罪线索后,交由该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根据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6)江阳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魏振国于2004年11月擅自将其保管的本单位资金20万元借给他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魏振国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魏振国不服,提出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纪检部门移送的魏振国涉嫌犯罪线索后,于2006年7月14日收取了魏振国退交的20万元赃款,另于同年4月29日、6月21日、7月3日向天新公司出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分别扣押天新公司资金121.20万元、15万元、25万元。2006年7月18日、19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将上述扣押款项分161.20万元、20万元两笔交至四川省泸州市财政局,该局《四川省行政罚没收据》处罚摘要注明为“罚没款”。嗣后,天新公司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天新公司资金181.20万元,可分为魏振国退交的20万元赃款和扣押天新公司的资金161.20万元两部分。就20万元资金而言,天新公司系魏振国挪用资金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该20万元资金属于天新公司的合法财产,应予返还。就扣押天新公司的资金161.20万元而言,其中虽包含魏振国个人保管的账外账(小金库)资金,可能带来违规违法管理资金的相应法律责任,但该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然属于天新公司所有,故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该资金系错误扣押案外人财产,应予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据此决定由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返还天新公司扣押资金181.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于合法保护企业财产权,完善企业产权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魏振国个人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其对企业相关涉案资金仅为保管,该笔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也不存在视为其违法所得的情形,故检察机关对企业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予追缴,应认定为追缴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应当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对于在司法过程中如何确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如何正确区分企业法人和公民个人财产,如何更加注重企业的产权保护,同时规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具有积极意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5.孙夕庆申请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对孙夕庆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立案侦查,于2015年2月3日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孙夕庆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提起公诉。2017年7月11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孙夕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孙夕庆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提出抗诉。2017年11月2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高新法院重新审理。该案重审期间,高新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对孙夕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限为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5月9日,高新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高新法院申请撤回对孙夕庆的起诉。同日高新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孙夕庆不服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7月18日,高新法院决定对孙夕庆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高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孙夕庆不起诉。孙夕庆自被刑事拘留至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共被羁押1277天。2019年8月21日,孙夕庆向高新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经审查认为,孙夕庆因被该院一审错判有罪,后在该院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嗣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孙夕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向孙夕庆支付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孙夕庆因长期被羁押,精神受到损害,且因其被判决有罪,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其精神受到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据此决定向孙夕庆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03455.38元;为孙夕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41000 元。该赔偿决定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家因经济纠纷被羁押,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引发了一些企业家对于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孙夕庆为高级科研人才,在家乡创办科技企业,因涉及经济犯罪被羁押、判刑,后经司法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依法纠错,主动对给民营企业家造成的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并在相关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其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明确态度;对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应当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政策,在司法的全过程,始终注重实施和传递党和政府关于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明确信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6.吴振永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刑事被告人张尚芝于2011年因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在该案中,吴振永是证实张尚芝存在犯罪事实的证人之一。后张尚芝因不满吴振永作证,对吴振永进行殴打,并致其轻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尚芝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张尚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振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793.38元。该判决生效后,吴振永于2014年7月14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时被执行人张尚芝尚在服刑期间。
经查询,张尚芝名下无存款,无房产信息,唯一一辆小货车达到报废条件。经向张尚芝服刑的监狱调查,张尚芝入狱后即患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
张尚芝出狱后,将其名下小货车予以报废,并将部分报废款5000元交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余款1000元留作其生活费,并表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剩余执行标的为38793.38元,但张尚芝患有脑血栓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工作能力,无收入,案件已不具备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条件。
吴振永已76岁,无劳动能力,原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来源,生活陷入窘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吴振永国家司法救助金38793元。
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证人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是公民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失,也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吴振永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其在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后遭受打击报复致身体伤害,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
法院在对打击报复人判处刑罚的同时,积极对受到伤害的证人给予司法救助,既让证人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其因作证受到伤害,而表现出的惩罚犯罪和抚慰伤痛并重的正当价值取向,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力求全方位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另外,本案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联动救助的案件,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救助资金不足的困难,体现了司法救助的及时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7.王素芳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4日晚,王素芳家着火。
火灾导致王素芳被烧伤,其丈夫王彦文死亡,七间房屋被烧毁。经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排除电路故障,排除遗留火种,不排除人为放火。
犯罪嫌疑人刘建明因涉嫌放火罪被逮捕。2017年5月24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刘建明犯放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被告人刘建明无罪,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素芳等人的诉讼请求。
王素芳及其家庭,因被人放火导致七间房屋毁坏,丈夫王彦文死亡,王素芳本人被烧成重伤一级,治疗三年,生活仍不能自理,依靠其女王晶晶全程陪护,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是其子王凯务工所得,但王凯因无固定工作,收入微薄,居无定所,且已负债累累,无力承受家庭重负。
因刑事案件无法侦破,王素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极度困难。 裁判结果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王素芳受到犯罪侵害致严重残疾,现因刑事案件无法侦破,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王素芳司法救助金500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不仅无法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且加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案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典型案例。因案件无法侦破,申请人王素芳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严重残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难。
人民法院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既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8.汪忠友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汪忠友系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
2016年8月12日,两个孩子在汪忠友家屋前玩火,不慎将汪忠友的房屋烧毁。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监护人赔偿汪忠友被烧毁房屋损失108800元。
在执行和解时,监护人偿付了61000元。该案尚有47800元难以执行到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汪忠友自己失去住房、患有胃癌且没有收入,妻子染病,两个小孩正在读书,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
裁判结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忠友因民事侵权案件所面临的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汪忠友国家司法救助金共47800元。
典型意义 十九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安置和权益保障。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军政军民团结,通过司法审判活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本案中,申请人汪忠友系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因居住房屋被烧毁,只能借住在亲戚家,其自身及妻子亦患有疾病,无法正常工作,且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生活陷入急迫困难。
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给予司法救助,将司法的人文关怀及时送到退役军人及军属身边,既有效救济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也让他们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9.吴波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杨小海驾驶农用运输车与行人吴波(2008年1月1日出生)相撞,吴波被碾压受伤。
经鉴定,吴波属重伤一级,杨小海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小海交通肇事一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小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0025.4元。
执行中查明,被告人杨小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5年7月26日出狱,目前无工作,除筹借的20000元已偿还给吴波之外,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执行不能。
本案申请人吴波因车祸失去右臂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辍学在家,因经济困难装不上假肢,且因申请人需要专人照顾,其父无法从事其他工作,全家人只有每月210元低保维持生计。
吴波家庭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其父吴顶国向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20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波因车祸致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被执行人杨小海无银行存款,无履行能力,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以致吴波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
因罗山县人民法院救助资金不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山县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救助机制,分别作出决定,分别给予吴波救助3万元、1万元、1.5万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吴波系未成年人,因车祸失去右臂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以致吴波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
为有效缓解未成年人吴波及其家庭所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三级法院联动救助,为未成年人吴波提供司法救助金,帮助其暂渡难关,也让其家庭体会到司法的温度和国家的温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10.张国良等26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李绪山于2014年将自用小型面包车出售并交付给王安兵,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17年6月2日9时许,因车辆严重超员和驾驶员王安兵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乘坐在车上的张明文、程开喜等8人死亡,王安兵、李初军受轻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安兵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安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王安兵和李绪山分别赔偿26名申请人1320540.77元、565946.03元,合计1886486.8元。
王安兵和李绪山连带赔偿以上损失。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案款致各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26名申请人于201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安兵因交通肇事致7个农户中的多位青壮年劳动力死亡,依靠这些劳动力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7个农户中26名近亲属无法通过执行获得赔偿,生活陷入老无所养,幼无所依,基本生活无保障的困难。
26名申请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条件。因一级法院司法救助金额有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镇巴县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救助机制,决定由三级法院共同给予张国良等26人司法救助金共计1603616元。
典型意义 老人与儿童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缺乏正常的劳动能力和稳定的生活来源,更加需要社会的关爱和帮助。本案中,26名司法救助申请人大多为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的父母或子女,受害人父母多为古稀之年以上的多病老人,受害人子女多为从婴儿到上初、高中年龄不等的少年儿童。
每个家庭中唯一劳动力的丧生,致使这些受受害人赡养和抚养的老人与儿童失去了生活依靠和经济来源,且案件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案款,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难以维系。
人民法院及时启动联动救助措施,合力筹措资金160多万元,短期内为多个家庭解决了燃眉之急,同时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救助后续延伸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温暖情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018年6月5日)1、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4、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5、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6、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
目 录 1.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3.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 4.范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5.易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 6.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7.魏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8.杜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9.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
目 录 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 3.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5.王某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18年5月15日)目录 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2021年11月9日)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2.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案例3.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 案例4.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本院审结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案件的基础上,选定了国家赔偿十个案例。案例在诉权保护、举证责任倒置、法律适用规则、正当法律程序、精神损害赔偿和确赔合一司法审查新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 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索引 1.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2.卜新光申请安徽省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01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
目录 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二、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三、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四、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
一、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5日,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租赁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辅助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西安市国土局)于2018年4月8日对孙某涉嫌非法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向孙某及证人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孙某及孙某某均承认孙某占用村民的承包地进行建设钢
(一)基本案情 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四川雷波的罗开友,花了二十年的功夫,历尽了千难万险,终于寻找到了前妻,洗刷了自己“杀妻”的罪名。我认为,在这个案件里,国家和政府是欠罗开友很多的。因此,仅仅给予不到十万元的国家赔偿,实在是太少了。罗开友已经委托我作为他的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我于今天下午,向四川雷波县公安局发去“法律意见书”。 关于罗开友“国家赔偿”一案的 法律意见书 雷波县公安局: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
案例目录01吴某某诉高某某、高某、金某、天津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在民事案件中保障参加课外文体培训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02贾某某诉刘某、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学校在学生的管理中存在过错,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03何某某诉齐某某、某中专技校身体权纠纷案——于宿舍内打球属于非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案例一吴某某诉高某某、高某、金某、天津某
1、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首先,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
一、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二、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区别为: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
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 ——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某死刑。2022年1
1、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并且,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立案是什么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