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件后续(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问题描述

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件后续(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个回答

【涉嫌罪名】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情节】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以案释法】

1、坍塌房屋主要出资人和建设过程经办人员: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无设计施工图情况下,委托无施工资质、未经工匠培训的个人组织施工,所建房屋存在较大结构设计缺陷。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坍塌房屋施工承包人员:未经技术教育培训违规承接施工业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3、坍塌房屋旁拟重建房屋房主:对地基开挖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未进行辨识,对地基开挖可能造成毗邻建筑物损毁的潜在风险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坍塌房屋旁拟重建房屋地基开挖时的现场指挥人员:负责拟建房屋地基开挖现场作业指挥时,忽视地基开挖对毗邻建筑物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盲目指挥作业。

5、坍塌房屋旁拟重建房屋地基开挖时驾驶挖掘机的司机:忽视地基开挖对于毗邻建筑物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盲目作业。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