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务车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生产服务、公务活动的重要交通工具。为了进一步明晰学校机动车辆产权,明确权责,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防止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避免公车私用,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05次)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生产服务性用车和特殊业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生产服务性用车是指用于学校生活、环卫、校区间交通、维修工程等生产服务用机动车辆。特殊业务用车是指用于教学科研配套设备专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公务车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所有公务车不分资金来源(财政划拨或自筹),不分增添方式(购置、馈赠或抵债)均属学校固定资产,依照本管理办法,由国资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使车辆设备受到侵害、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国资处有权提请学校追究其行政、经济、法律责任。本办法将根据上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要求及时调整。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公务车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国资处是学校公务车的一级管理部门,学校后勤集团及特殊业务用车所属单位是学校公务车的二级使用管理单位。
学校公务车实行授权使用,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国资处是学校归口一级管理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下,对公务车行使管理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公务车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拟定和申报学校公务用车计划,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公务车编制内,对学校公务用车进行统一管理(公务车的购置、受赠、调配、调拨、封存、报废、回收、处理等手续);
(三)负责全校公务车固定资产账目的管理;
(四)负责全校公务车的清查、统计、报表。
第七条学校后勤集团及特殊业务用车所属单位是学校公务车的二级使用管理单位,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使用的公务车实行责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公务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执照和年检手续等;
(二)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配合开展各种交通安全检查及宣传活动;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辆道路交通、治安防范、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
(三)组织贯彻落实学校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
(四)负责本单位授权使用的机动车辆在权限范围内的调度、使用和定期维护、保养及保管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授权使用的机动车辆交通运行管理费的缴纳(购置税、路桥费、年审费、保险费、通行费等);
(六)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购置标准与程序
第八条学校公务车编制及核定标准由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核定。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直党政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车配置标准、购置程序如下:
(一)一般公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车价控制在18万元(含)以内。确因工作性质特需配备越野车、商务车的,排气量和车价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严禁购置进口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二)购置程序:配备公务用车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制度。学校所有单位购置机动车辆应由购车单位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购置理由、车辆类型),经国资处审定后报学校和上级主管理部门审批后,纳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条公务车更新。公务车使用8-10年的,可以申请更换。车辆更新须待原有车辆办理完毕报废(损)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程序比照新车购置程序。
第四章处置规定与程序
第十一条处置程序。公务车处置(包括调剂、转让、赠予、报废),须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后,经国资处审定后报学校、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公务车报废。公务车报废按国家法规执行报废,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认可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或者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报废年限和报废行驶里程。公务车报废需提供机动车报废申请书、检测报告、购车发票复印件、行驶证等资料;
申请报废的公务车由国资处统一回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
第十三条公务车转让。公务车转让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让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后勤集团负责一般公务用车及生产服务性用车的管理,特殊业务用车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特殊业务用车的管理,各用车管理单位负责缴纳车辆的使用费和国家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对公务车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开支,不得公车私用。主要工作有: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单位的车辆管理细则;
(二)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车辆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负责保证公务车的完整和安全使用;
(四)严格保管公务车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
(五)特殊业务用车为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用车,不得在与教学科研实验无关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车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专职驾驶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必须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驾驶时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驾驶员有责任做好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上班八小时之外、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第十九条各单位公务车一律由本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不得作为领导干部个人的相对固定用车。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驾驶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车辆二级管理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和国资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严禁除本单位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挂靠长沙理工大学。
第二十一条对公务车及牌照、证件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因此造成公务车损坏、丢失、罚没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津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12-05 颁布日期:2017-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第二条新区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费用包干的原则,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车辆统一管理,派驻原单位调度使用。执法执勤车辆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第三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统一管理。由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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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公务用车、租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租车制度,严格公务用车、租车使用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租车纪律,根据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区公务用车租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91号)、关于印发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改领2018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用车、租车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的原则,坚持统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4-12 颁布日期:2011-04-12 文号:国管资[2011]16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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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5-02 颁布日期:2012-05-02 文号:财行[2012]8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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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发文字号:[1999]后营字第53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2-31 施行日期:1999-12-31 发布部门:总后勤部正文 第—章 总则 第二章 售房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 购房面积限额 第四章 售房价格与计算 第五章 住房产权与变更 第六章 售房程序 第八章 住房售后管理与维修 第九章 附则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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