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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变更 劳动者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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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变更 劳动者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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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发生变更,那么该如何安置劳动者呢?此时需要根据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不同情形,分别判断处理。

第一,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变更自己的企业名称,劳动者可以继续在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影响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二,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申请破产并被法院受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前,用人单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由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用人单位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为共益债务,由用人单位随时清偿。

第三,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劳动合同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等原因决定提前解散的,可以解散。

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并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绝不应只“口头”决定,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解散程序。用人单位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同时,劳动合同因公司提前解散而终止的,无需按照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程序如通知工会等。同时,劳动合同因公司提前解散而终止的,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制约。

故,即使劳动者存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均可以公司提前解散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对于劳动关系不能随便处理,应该制定合规的人员清退方案,履行法定的程序,尽量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当然,为便于达到高效快捷的目的,实现省心省时省力的宗旨,专业的事儿还是要找专业的人如天津一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勤天下无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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